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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盗窃未遂中的两个问题

2012-12-18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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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盗窃未遂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往往存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1、第一种观点,“数额较大”说。盗窃未遂构成盗窃罪的标准是以被盗物的数额是否较大作为划分依据。其理由,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
一、盗窃未遂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往往存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1、第一种观点,“数额较大”说。盗窃未遂构成盗窃罪的标准是以被盗物的数额是否较大作为划分依据。其理由,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即构成盗窃罪,这里“数额较大”并未限定是行为人实际窃取的数额,盗窃罪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构成犯罪的数额只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而非有两个不同的犯罪数额标准。

  2、第二种观点,“特定目标”说。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盗窃罪取决于特定的盗窃目标。其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依此规定,盗窃未遂定罪处罚的只有两种情况,即盗窃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行为人盗窃未遂,如果数额在“巨大”以下并且不以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不得定罪处罚。

  3、第三种观点,“情节严重”说。依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未遂须具备“情节严重”才应定罪处罚,否则不构成盗窃罪。该解释明确规定“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已排斥“数额较大”情况下的盗窃未遂构成犯罪的情形,显然盗窃未遂如果数额较大不得定罪处刑。此处,该解释中的“情节严重”并不仅仅限于“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这儿采用的是一种简单列举式而不是概括列举式,对于盗窃金融机构或者国家珍稀植物等,即使未遂,同样属“情节严重”,亦应定罪处刑。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犯罪不是取决于盗窃的特定目标,而关键取决于盗窃未遂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二、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对既遂与未遂标准的掌握上一些审判人员也易产生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分歧意见:

  1、第一种观点,侵害客体说。以失主对其被盗物的所有权是否受到实际侵害为准。其理由,盗窃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只要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后,使被盗物脱离失主的实际控制,失主对被盗物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即受到事实上的侵害,盗窃行为即告完成,构成盗窃既遂,否则系盗窃未遂。

  €2、第二种观点,目的实现说。以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最终目的是否实现为准。其理由,盗窃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后,只要被盗物已被行为人实际控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便已实现,盗窃行为即告完成,构成盗窃既遂,否则系盗窃未遂。

  3、第三种观点,结合说(即侵害客体+目的实现)。即以失主对被盗物所有权是否受到实际侵害,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实现为准。其理由,犯罪即遂就是犯罪的完成,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实现,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盗物不但要脱离失主的控制而且要为行为人实际控制,在此情况下才发生被盗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失主对被盗物的所有权受到实质上的侵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被盗物的目的才得以实现,从而完成犯罪,盗窃既遂。有时,被盗物虽以脱离失主的控制,但并未归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未实现,有时被盗物虽然表面已归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但失主对被盗物的所有权并未受到实质上的侵害,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行为人犯罪未得逞,都系犯罪未遂。因而第一、二种观点有失偏颇。潘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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