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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无罪辩护的理由有哪些

2018-08-23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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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严禁挪用单位资金,涉嫌挪用资金罪被起诉后,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那么挪用资金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关于挪用资金罪无罪辩护的理由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所谓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那么,对挪用资金罪进行无罪辩护该如何辩护呢?找法网小编就无罪辩护词的相关技巧为您解答如下:

挪用资金罪无罪辩护的理由有哪些

  一、挪用资金罪无罪辩护理由

  1、上诉人不属于挪用资金罪所规定的主体,依法不构成该罪。

  挪用资金罪要求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上诉人张XX不是山西XX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挪用资金罪所规定的主体,依法不能构成本罪。一审判决在认定张XX不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前提下,认定其够罪,显属错误。

  2、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XX明知是单位资金而予以使用”为理由,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适用法律错误。

  3、上诉人张XX不是本案使用人,本案实际使用人是张XX所在的公司,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单位对挪用资金罪并不负刑事责任,一审认定张XX是使用人,其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4、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能充分有效证明是上诉人张XX重新打印虚假银行对帐单,其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5、上诉人张XX与原审被告人王X仅是民事上的借贷关系,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决定,已依约向山西XX药业有限公司支付了173万元利息。

  以上为无罪辩护的辩护技巧及理由。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二)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三)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挪用资金罪无罪辩护的理由有哪些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职务侵占罪的无罪辩护可以从多方面入手,可以从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方面进行辩护。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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