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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父逆子由死刑改判死缓引发争议

2012-12-18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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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7年1月5日,镇赉县农民杨立与父亲杨柏清发生争吵,杨立用茶杯、罐头瓶、砖块等物品击打杨柏清头部致其死亡,事后把尸体拖到自家驴圈,谎称杨柏清被驴踢死。第二天杨立被抓,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杨立死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过重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抗

  2007年1月5日,镇赉县农民杨立与父亲杨柏清发生争吵,杨立用茶杯、罐头瓶、砖块等物品击打杨柏清头部致其死亡,事后把尸体拖到自家驴圈,谎称杨柏清被驴踢死。第二天杨立被抓,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杨立死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过重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抗诉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终审判处杨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杀人偿命”观念占据主要思想的群众中,这是难以理解的改判。20日,多名法学专家、学者对此进行论证,认为这样做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检察院认为刑重抗诉法院判决

  在大多数人的眼中,杀人偿命是自古不变的定律,何况是儿子杀死父亲,所以杨立一审被判死刑而检察院抗诉后,当地一些群众有些不理解。

  对于抗诉的原因,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在抗诉书中写道:“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关于故意杀人案件,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于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显然,杨立一案正是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

  白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杨立一案和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

  意杀人犯罪有区别,法院对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认定是正确的,但是判决量刑过重,适用法律不当,建议对杨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省高院终审 凶犯由死刑改判死缓

  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同时,杨立也提出了上诉,而省人民检察院也支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杨立一案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省高院经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此前认定的基本一致,鉴于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激化引发,杨立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合议庭认为可对他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采纳杨立上诉、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

  2007年12月13日,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对杨立的定罪部分,即杨立犯故意杀人罪,撤销原判量刑部分,判处杨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听听专家的论证——

  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

  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杨立一案虽已结束,但是关于这一案件的讨论远没有结束。1月20日下午,来自检察院、法院、大学、律师[page]

  事务所的法律专家就本案进行了研讨,专家认为杀人未必偿命,这符合我国宽严相济、促进司法和谐的刑事政策。

  衡量案件的标准是能不能减少犯罪

  郑永昶(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本案杨立酒后杀人,醒酒后后悔,能够真诚悔罪,另外他的家人态度也很明确,家人不希望一个亲人死后,另一个亲人再接受死刑,所以杨立的母亲最开始也说老伴是被驴踢死的。

  杨立一案属于典型的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属于应控制死刑案件,应该和严重暴力犯罪直指社会公众相区别。现在看,有些人不太理解,我们应该考虑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我觉得,衡量一个案件结果的标准是能不能减少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法院在二审时,也是认真、谨慎地做出死缓判决的。

  宽严相济还没达到全民认识的程度

  于晓光(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

  本案判决令人感到欣慰。以前检察机关多是抗轻不抗重,这次因一审量刑畸重抗诉,是检察机关真正贯彻宽严相济的实践。对于媒体和百姓的关注和探讨,也是令人欣喜的,这说明我国的普法工作已经达到一定程度,但是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没有达到全民认知的程度。

  本案引起争论,更多的是因为古代伦理道德的传统,认为儿子杀爹是大逆不道,毫无疑问应该判死刑,而没有更深地探讨宽严相济的适用。

  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不光是公、检、法的事情,应该是全社会按照职责付出努力的系统工程,希望媒体能够正确引导,司法机关也把案件置于阳光下,让百姓参与探讨、进行监督,真正体现法律尊严。

  审判时应考虑社会效果来判决

  林宁(吉林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律师的角度看,这样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现在和过去的情况不同,刑事政策也发生了变化。以前犯罪猖獗,需要从重从快审判,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目前的刑事政策围绕治国方略调整,宽不能无边,严也是相对的,审判时应该考虑社会效果做出判决。

  本案杨立杀死父亲,如果判处死刑,杨家就因一起案件失去两位亲人,他的亲人也不希望这样,社会效果显然不好,目前的刑事政策要把死刑控制在最低限度,这起案件就是很好的体现。

  应通过司法来控制死刑的判处

  徐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近两年,这样的命题一直都是学术界探讨的热点。两年前,我国明确提出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我认为这是最基本的刑事政策,对具体案件的关注,促进理论界研究是很有必要的。现代刑法是1997年修订的,对宽严相济的政策有一定的传承性,应该通过司法来控制死刑。[page]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机关和媒体也应该配合,在确定影响性诉讼后,在不涉及秘密的情况下,让案件公开化,双方都有义务对民意进行引导,因为宽严相济政策除了宽还有严,这需要让更多的民众清楚地理解。

  司法的落脚点在人民是否满意

  陈凤超(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这次讨论,不是案件的本身,也不光是为什么判死缓和怎么看的问题,还应该想到以后怎么对待此类案件。

  司法的落脚点在人民是否满意,有专业标准也有社会标准,如何落实大主题下的宽严相济政策,需要司法机关经常探讨,从实践中不断总结,不仅局限于一个案例或者一个事件,而是要深入地了解社会问题,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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