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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某抢劫焚尸案由死刑改判为死缓

2012-12-18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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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告人詹某某、郎某于2005年2月27日乘车至北京市六里桥高速路口,以回保定为由租乘王志民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行至保定市兰辛庄高速路口时,二人以刀刺、绳勒的手段将王志民杀死,后点燃汽油焚烧尸体,抢劫桑塔纳2000轿车一辆。数日后,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詹某某协

  被告人詹某某、郎某于2005年2月27日乘车至北京市六里桥高速路口,以回保定为由租乘王志民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行至保定市兰辛庄高速路口时,二人以刀刺、绳勒的手段将王志民杀死,后点燃汽油焚烧尸体,抢劫桑塔纳2000轿车一辆。数日后,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詹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郎某抓获。

  根据《刑法》规定,对重大立功者“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抢劫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减轻”处罚,于2006年5月判决二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我国《刑法》从鼓励立功以更加有力的打击犯罪的立法目的出发,对“立功”和“重大立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原则,对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减轻”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从轻”则是在法定刑的幅度以内判处较低的刑期。显然,“重大立功”比“立功”对打击犯罪所起的作用更大,“减轻”比“从轻”对被告人更为有利。《刑法》虽然没有规定对重大立功者“可以从轻”,但所规定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并不意味着不可以“从轻”,而是“更可以从轻”,否则与《刑法》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不相符。

  本案,二被告人抢劫致人死亡,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本案性质和情节,如对詹某某适用“减轻”处罚,即判处其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不足以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而以“不足以减轻处罚”为由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又达不到鼓励立功的目的。我国对死刑的适用政策是“少杀、慎杀”,为了贯彻这一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等。针对本案具体情况,对詹某某予以“从轻”处罚才是适当的,既严惩其犯罪行为,又可起到鼓励立功的目的。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重审后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撤销原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依法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郎某的原审量刑则予维持。现詹某某已由清苑县看守所转至保定监狱服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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