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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解除后多久撤销案件?

2015-06-15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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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男子取保候审解除后警方迟迟不撤销案件,他嫌犯身份的日子何时才能结束?我国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件始末】

  2013年2月10日 常某某被批准逮捕

  2013年6月10日 某某县检察院向某某县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某某县检察院撤回起诉,并将案件退回某某县公安局。

  2013年11月24日 某某县公安局以“该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为由将常某某释放,同日将其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3年11月24日 常某某取保候审期满,某某县公安局解除了取保候审

  【他的疑惑】

  解除了取保候审,为何迟迟不撤销案件?

  据常某某介绍,2013年2月1日,常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月10日被批准逮捕。

  常某某说,随后他的噩梦就来了,2013年6月10日,某某县检察院向某某县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除被害人怀疑常某某是凶手以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他伤害了被害人,而且经指纹比对,伤害被害人的另有他人。因为明显不能证明常某某涉嫌犯罪,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某某县检察院撤回起诉,并将案件退回某某县公安局。

  2013年11月24日,因无新的证据,某某县公安局以“该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为由将常某某释放,同日以“正在侦查常某某被伤害案,因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为由决定将对常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4年11月24日,取保候审期满,某某县公安局解除了取保候审。昨日,在该局的解除常金治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上,记者看到:“因取保候审已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解除对其取保候审。”

  常某某说,解除取保候审后,某某县公安局却一直没有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他本人虽多次请求撤销案件,并于2013年6月14日提出书面请求,但至今安阳县公安局仍拒绝就此案的撤销请求作出任何答复。

取保候审

  【警方态度】

  在该所,一位民警告诉记者,当时的办案民警薛某某已是该所的副所长,有事外出办案去了。另一位民警王某某已调任某某某派出所任副所长。上午10时许,记者打通了王某某的电话,得知记者的来意后,王家照称,案子还在办理中,没有完全侦破,而且他已调离该所,具体案宗都在原派出所内。随后,王某某又打来电话称,他不能接受采访,需要上级部门的批准。

  前日上午10时18分,记者联系上某某县公安局新闻科,有关负责人称,要采访案子需要上级部门的批准。10分钟后,记者又联系上安阳市公安局宣传处,该处一负责人表示了解一下再回话。但截至昨晚发稿,记者未得到任何消息。

  【律师说法】

  发现不应对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撤销案件

  记者联系上一直关注此事的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姜律师。针对警方所说该案还在调查中,不能撤销案件的说法,姜律师表示,警方所说的不能撤销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常某某一案,因没有侦破,警方还需调查。而常某某所要求撤销的案子是指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既然警方解除了对其的取保候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警方应当撤销该案。

  姜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第161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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