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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职务犯罪十大案例

2012-12-18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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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曹友楠受贿案曹友楠,男,生于1946年,曾任南京市规划局河西处处长、南京市规划局规划三处处长、南京市规划局城南分局局长。去年5月2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9月30日被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01年下半年,曹友楠利用担任南京市规划局河西

  曹友楠受贿案

  曹友楠,男,生于1946年,曾任南京市规划局河西处处长、南京市规划局规划三处处长、南京市规划局城南分局局长。去年5月2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9月30日被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01年下半年,曹友楠利用担任南京市规划局河西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将原属南京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的南苑新村H组团项目,介绍转让给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进行住宅开发,后以此为由向刘索要“好处费”。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5月,曹友楠3次收受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贿赂款共计230万元。

  此外,2002年5月至去年2月,他在担任南京市规划局河西处处长、南京市规划局规划三处处长、南京市规划局城南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林某某、高某某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林某某、高某某等5人贿赂款61万元。

  去年12月2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曹友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受贿所得予以追缴。

  陈锋受贿案

  陈锋,男,1963年生,曾任江苏汇远房地产发展实业公司总经理,深圳比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理。2004年4月3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去年1月20日被逮捕,同年4月11日被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1999年,陈锋利用担任深圳市比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深圳市麒麟花园项目桩基工程招标过程中为谢某某谋取利益。2000年11月,被告人陈锋非法收受谢某某2万元。2003年3月,陈锋利用担任江苏汇远房地产发展实业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委托销售水榭华庭商品房中为朱某某谋取利益。2003年11月、2004年1月,被告人陈锋两次各非法收受朱某某5万元,合计10万元。他还利用担任江苏汇远房地产发展实业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绿岛华庭项目桩基工程招标过程中为谢某某谋取利益。2003年12月,非法收受谢某某15万元。

  去年5月9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万元;受贿所得2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崔传德受贿案

  崔传德,男,1951年生,曾任南京市白下区卫生局局长,南京市红十字医院院长。2004年12月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去年6月2日被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1996年下半年至2004年8月,崔传德利用职务之便,为赵某某等人谋取利益,48次非法收受赵某某等人财物共计184.8万元,美元1.5万元。2004年11月,崔传德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page]

  去年6月24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崔传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4.8万元、美元1.5万元予以追缴。

  梁小平受贿案

  梁小平,男,1962年生,原系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4年11月15日涉嫌受贿罪被刑拘,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去年6月8日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4年春节前,梁小平利用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江苏省宿迁市交通局副局长、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二公司经理、沂淮、宁宿徐高速公路总监代表、宿迁市高速公路总监代表等职务便利,为江苏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张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江苏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某某及张某某等人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67.8万元、美元2.5万元。

  去年10月14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梁小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已扣押现金89.7万元,其中违法所得人民币67.8万元、美元2.5万元予以追缴,其余予以没收。

  卫懋勤受贿案

  卫懋勤,男,1957年生,原系南京市教学研究室主任、南京市教育局副局长。去年5月30日涉嫌受贿罪被逮捕,9月22日被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至2003年4月间,被告人卫懋勤利用担任南京市教学研究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陶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贿赂409245元。

  去年11月15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卫懋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犯罪所得40924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张帆受贿案

  张帆,男,1943年生,原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去年2月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5月8日被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1年5月,被告人张帆在担任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医疗器械的销售等方面为赵某某、陈某某等6人谋取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上述6人贿赂款共计8.3万元、美金1000元及索尼牌摄像机1台。

  司法机关认为,张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他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中较重的部分,可从轻处罚。且案发后,在侦查阶段及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张帆已基本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去年6月16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罪所得人民币8.3万元、美元1000元及索尼牌摄像机一台予以追缴,上交国库。[page]

  张伟受贿案

  张伟,男,1969年生,原南京市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去年6月1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10月31日被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至去年2月,张伟在担任南京市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第三工程处等3家单位谋取利益,10次索取、收受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第三工程处王某某等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34万元,美元2500元。

  去年11月23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张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34万元、美元2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仲勇、叶闽宁、仲文桥受贿、挪用资金案

  仲勇,男,1964年生,原江苏扬子大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处长。2004年3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叶闽宁,男,1975年生,原海通证券公司南京常府街营业部业务经理。去年2月因犯公司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仲文桥,男,1969年生,系江苏宁沪高速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南京鑫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2002年6月1日因涉嫌公司人员受贿罪被刑拘,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04年3月10日涉嫌受贿罪被逮捕。去年7月11日该案被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10日,时任大桥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处长的仲勇,与弟弟仲文桥的鑫荣公司签订了《国债投资顾问聘任协议书》,后其所在的大桥公司在海通公司购买4000万国债,委托鑫荣公司作为顾问并代为操作。

  仲文桥伙同当时任海通公司业务经理的叶闽宁,将大桥公司的4000万元国债通过下挂二级账户等手段套现,由叶闽宁将资金介绍给安瑞公司辛某某,为其进行股票投资,后仲文桥以“顾问费”的名义收受辛某某贿赂人民币60万元。

  2001年10月,辛某某操作的股票股价下跌。仲文桥又与叶闽宁商议,由鑫荣公司与安瑞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鑫荣公司名义出资2700万元供辛某某融资使用。后叶闽宁、仲文桥在明知道鑫荣公司账户下的资金来源于大桥公司4000万元的国债,且海通公司承诺大桥公司的资金指定在该公司进行交易,不得被任意划出该公司账户的情况下,仲文桥仍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叶闽宁擅自操作,将鑫荣公司账户及其抵押盘股票(市值445.6万余元)挪用转出海通公司,给辛某某做再融资保证金,造成亏损。

  2002年初至9月间,仲勇和叶闽宁为避免仲文桥及鑫荣公司因挪用国债资金给他人炒股造成亏损一事被追究责任,共同商量通过融资方法弥补挪用资金给他人炒股造成的亏损。由叶闽宁联系上了上海券商朱某某,仲勇与朱某某商定,自己提供1亿元资金给朱某某使用,朱某某给好处费1500万。[page]

  同年9月,仲勇提议大桥公司存入1亿元到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经单位研究决定,该款项存入新华公司,后被朱某某使用。仲勇、叶闽宁将朱某某给付的贿赂款1500万元中的1400万元用于弥补叶闽宁、仲文桥挪用资金炒股造成的亏损,另100万元中的25万元被叶闽宁占为己有,75万元由叶闽宁交给仲文桥。

  去年12月19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仲勇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叶闽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仲文桥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 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四、仲勇、叶闽宁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500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周立新贪污、挪用公款案

  周立新,男,1968年生,原高淳县淳溪镇财政所会计,高淳县淳溪镇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会计兼出纳。

  去年6月9日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至去年1月,周立新利用担任工业园区会计兼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收入不入账等手段贪污公款151.8万元。

  2002年2月至去年1月,他利用担任工业园区会计兼出纳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人民币15.69万元进行赌博。

  去年1月22日,被告人周立新全数归还了挪用的公款。1月31日,周立新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贪污、挪用公款进行赌博的事实。

  司法机关认为,周立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公款、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周立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去年7月14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周立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犯罪所得151.8万元责令退赔。

  朱旺林受贿案

  朱旺林,男,1949年生,原南京市路灯管理处处长、南京路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去年10月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至去年3月,朱旺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南京市江宁区某工程队等12家单位谋取利益,108次收受栾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23.4万元,美元4000元,澳大利亚元1000元。[page]

  去年11月16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朱旺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扣押的东方之子奇瑞轿车一辆、交通银行本票一张(金额:507482元);现金人民币20.3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犯罪所得余款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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