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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荣高、许兴远、林子宏等二十二人走私普通货物案

2012-12-18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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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南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琼刑终字第78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荣高,男,1954年12月27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北海市咸田镇电建村东一巷95号,"桂北渔32010"船船长。2004年5月2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兴远,男,1955年7月5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北海市咸田镇电建村东二巷,"桂北渔36002"船船长。2004年5月2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子宏,别号"阿三",男,1956年9月25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北海市咸田镇咸田村委会高沙龙村,"桂北渔31040"船船长。2004年5月2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福成,男,1942年4月23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前进里一巷8号,"桂北渔32009"船船长。2004年5月2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荣远,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小区7幢104房,"桂北渔50018"船船长。2004年5月2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潘泽东,男,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浦北县泉水镇平阳村委会高坡村,"桂北渔32010"船船员。2004年5月2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05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秦宗秩,男,1949年8月13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合浦县常乐镇火星村委会港西队,"桂北渔32010"船船员。2004年5月2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05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莫绍权,男,1956年7月8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合浦县乌家乡大新村委会郭屋队,"桂北渔32010"船船员。2004年5月2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05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庞文华,男,1947年10月5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北海市咸田镇电建村东一巷40号,"桂北渔36002"船船员。2004年5月2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05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许家毅,男,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北海市咸田镇电建村东二巷10号,"桂北渔36002"船船员。2004年5月2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05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庞国富,男,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北海市咸田镇电建村东一巷40号,"桂北渔36002"船船员。2004年5月2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05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邓伟,又名邓传琼,男,1956年7月4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高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合浦县党江镇马头村三队,"桂合渔33096"船船员。2004年5月2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05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劳旦勋,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合浦县石康镇新塘村委会大村头队,"桂合渔33096"船船员。2004年5月2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05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何思臣,男,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浦北县泉水镇平阳村委会平阳头村,"桂合渔33096"船船员。2004年5月2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05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何大良,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浦北县泉水镇平阳村委会平阳头村,"桂合渔33096"船船员。2004年5月2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05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如海,男,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前进里一巷8号,"桂北渔32009"船船员。2004年5月2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05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伍强,男,1961年7月5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合浦县西场镇镇海村委会12队,"桂北渔32009"船船员。2004年5月2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05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甘恒汉,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农民,家住广西钦州市海犀牛脚镇鸡丁头村委会六队,"桂北渔32009"船船员。2004年5月2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05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明添,男,1956年9月5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犀牛脚村委会四队,"桂北渔31040"船船员。2004年5月2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05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喜基,又名杨启基,男,1950年12月12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合浦县西场镇欧屋村委会19队,"桂北渔31040"船船员。2004年5月2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05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沈军远,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四川路鸿运宿舍303房,"桂北渔50018"船船员。2004年5月2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05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page]
  原审被告人林辉,又名林河,男,1986年4月2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农民,家住广西北海市咸田镇高沙龙村,"桂北渔31040"船船员。2004年5月2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05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荣高、许兴远、林子宏、陈福成、沈荣远及原审被告人潘泽东、秦宗秩、莫绍权等二十二人走私普通货物一案,于2005年5月9日作出(2005)海中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荣高、许兴远、林子宏、陈福成、沈荣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年3月至5月期间,经绰号叫"七弟"的梁自昆(在逃)联络和指使,被告人黄荣高、许兴远、林子宏、陈福成、沈荣远及许家泽(在逃)六船长同意用其各自的渔船为梁自昆从越南走私牛肚等冻品回北海市华侨港,除去油、船员工资、伙食等费用,每船每趟走私报酬为人民币5000元。各船船员对到越南走私亦无异议。
  2004年5月21日晚九时许,根据梁自昆的安排,停泊在北海市华侨港内等待去走私的"桂北渔36002"号、"桂北渔31040"号、"桂合渔33096"号三艘渔船结伙出发,一起前往越南四屯港走私牛肚。三艘船上人员分别为:"桂北渔36002"号船长许兴远,船员庞文华、许家毅、庞国富;"桂北渔31040"号船长林子宏,船员陈明添、杨喜基、林辉;"桂合渔33096"号船员邓伟、劳旦勋、何思臣、何大良,该船船长许家泽因故未出海。5月22日上午,三艘船到达越南四屯港,当晚十时许,由梁自昆的同伙"阿明"(在逃)指挥越南民工,将用纸箱包装好的2865箱净重55.57吨冻生牛肚分别装上三船,其中"桂北渔36002"号船装837箱,"桂北渔31040"号船装1100箱,"桂合渔33096"号船装928箱。三艘船装完货共同返航途中,于5月23日上午7时许,在我国北部湾海域被海南边防总队一支队46025艇查获。经海口海关计核,三船共同走私的55.57吨冻生牛肚偷逃应缴税额计人民币180653.65元。
  2004年5月23日晚九时许,按梁自昆的安排,停泊在北海市华侨港内等待去走私的"桂北渔32010"号、"桂北渔32009"号、"桂北渔50018"号三艘渔船结伙出发,一起前往越南四屯港走私牛肚。三艘船上人员分别为:"桂北渔32010"号船长黄荣高,船员潘泽东、秦宗秩、莫绍权;"桂北渔32009"号船长陈福成,船员陈如海、伍强、甘恒汉;"桂北渔50018"号船长沈荣远,船员沈军远等人。5月24日上午,三艘船到达越南四屯港,中午,由"阿明"指挥越南民工将包装好的2275件净重57.14吨冻生牛肚分别装上三船,其中"桂北渔32010"号船装728件,"桂北渔32009"号船装862件,"桂北渔50018"号船装685件。三艘船装完货共同返航途中,于5月24日晚,在我国北部湾海域被海南边防总队一支队46025艇查获。经海口海关计核,三船共同走私的57.14吨冻生牛肚偷逃应缴税额计人民币185757.57元。
  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各被告人供述、查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相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相片、计量单、进仓单、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许兴远、林子宏、黄荣高、陈福成、沈荣远分别同其任船长之船上的船员被告人庞文华、许家毅、庞国富、陈明添、杨喜基、林辉、潘泽东、秦宗秩、莫绍权、陈如海、伍强、甘恒汉、沈军远及"桂合渔33096"号船上之船员被告人邓伟、劳旦勋、何思臣、何大良,利用其所在之渔船组成船队为他人走私冻生牛肚,其中被告人许兴远、庞文华、许家毅、庞国富、林子宏、陈明添、杨喜基、林辉、邓伟、劳旦勋、何思臣、何大良所在的"桂北渔36002"船、"桂北渔31040"船和"桂合渔33096"船共同走私冻生牛肚55.57吨,偷逃税达人民币180653.65元;被告人黄荣高、潘泽东、秦宗秩、莫绍权、陈福成、陈如海、伍强、甘恒汉、沈荣远、沈军远所在的"桂北渔32010"船、"桂北渔32009"船和"桂北渔50018"船共同走私冻生牛肚57.14吨,偷逃税达人民币185757.57元。上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2002年7月8日法[2002]139号《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黄荣高、许兴远、林子宏、陈福成、沈荣远甚为船主和船长,带领自己的船只和船员与其他船只组成船队,共同出海为他人装运冻生牛肚入境,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潘泽东、庞文华、陈如海、秦宗秩、伍强、甘恒汉、莫绍权、沈军远、许家毅、庞国富、陈明添、杨喜基、林辉、邓伟、劳旦勋、何思臣、何大良作为船员,明知去越南走私实情而仍协助开船,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是共犯,但仅起辅助的次要作用,属从犯,应比照主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荣高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许兴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林子宏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陈福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沈荣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潘泽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秦宗秩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莫绍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庞文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许家毅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庞国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邓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劳旦勋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何思臣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何大良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陈如海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伍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甘恒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陈明添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杨喜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沈军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林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由海口海关上缴国库;扣押的走私冻牛肚由海口海关销毁。扣押各被告人有价值财物、现金,作价折抵和直接折抵罚金;身份证发还被告人。 [page]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荣高、许兴远、林子宏、陈福成、沈荣远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黄荣高上诉称:(1)其不是主犯,有关走私事宜的策划及具体指挥和安排都是由梁自昆及其同伙操作的。其只是按运输协定收取5000元运输费,主犯应是梁自昆。(2)一审对偷逃税额的计算不准确,应单独计算各船的偷逃税额,即使按分组计算,也应扣除20%的冰块重量。
  原审被告人许兴远上诉称:(1)共同犯罪的认定不能成立,其与其他渔船是互为独立的,其为了赚取5000元运输费才被货主雇用,并不关心也不知道所运货物是否获准入境,无走私的主观意向。货主走私所得与其无关。(2)一审认定其为主犯不合理,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以从犯从轻论处。(3)海口海关出具的核税证明书定量不准,核税偏高,计量包括了冰块。
  原审被告人林子宏上诉称:(1)本案不是结伙走私,把各船船长认定为主犯与事实不符,主犯应是货主梁自昆。(2)应单独计算各船走私货物的偷逃税额,其不应承担其他两艘船偷逃税额的责任。
  原审被告人陈福成上诉称:(1)其无犯罪主观意识,不知道是走私,其不知道内情,属于过失犯罪。(2)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3)其只应对其参加的"桂北渔32009"号船所偷逃的税额负责。
  原审被告人沈荣远上诉称:(1)其虽然是船长和船主,但不是主犯,其参与走私是受"七弟"指使,其对这次走私货物入境并不起主要作用。(2)其所在的船装了685件牛肚,只能对这685件货物偷逃税额承担责任,货主是"七弟"。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黄荣高、许兴远、林子宏、陈福成、沈荣远带领各自的船只和船员被告人庞文华、许家毅、庞国富、陈明添、杨喜基、林辉、潘泽东、秦宗秩、莫绍权、陈如海、伍强、甘恒汉、沈军远及"桂合渔33096"号船上之船员被告人邓伟、劳旦勋、何思臣、何大良,利用所在之渔船组成船队,于2004年5月共同为他人从越南走私冻生牛肚入境的犯罪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户籍资料,证明各被告人的年龄及身份情况;
  二、查获经过,证实:(1)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46025艇于2004年5月23日上午7时至8时,在北纬20°17′、东经108°04′相继查获从越南入境的"桂北渔36002"、"桂北渔31040"、"桂合渔33096"三船及船上人员12名;(2)5月24日晚22时40分至24时20分,在东经108°02′、北纬20°41′,东经108°05′、北纬20°39′,东经108°03′、北纬20°37′相继查获从越南入境的"桂北渔32010"、"桂北渔50018"、"桂北渔32009"三船及船上人员12名。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黄荣高的供述,证实:(1)2004年3月,"七弟"找其和"桂合渔33096"船主许家泽去越南四屯拉走私货,一趟扣除费用后能赚5000元,二人同意;(2)其与船员及"桂北渔50018"船长沈荣远说到越南四屯给七弟拉走私货,他们也同意,其还将沈荣远介绍给七弟;(3)2004年5月21日,七弟给其船上装一部手机,说还有二艘船跟其一起去,让其用手机跟他们联系,还给其和桂北渔32009船长陈福成各6000元作为走私经费;(4)其知道共有六艘船给"七弟"拉货,包括"桂北渔31040"、"桂北渔36002"、"桂北渔33096"、"桂北渔32009"、"桂北渔50018"及其自己的"桂北渔32010"。
  2、被告人许兴远的供述,证实:(1)此次去越南四屯拉牛肚的除其的桂北渔36002船外,还有桂北渔31040和桂合渔33096二船,三船是一伙的,同给七弟走私,每次装货之前都会集中在一起等待老板通知;(2)每次拉货都没有合法手续,知道是走私,为了赚钱就去了,每次运费8000元,扣除油料、工人费用等还能净赚5000元左右。
  3、被告人林子宏的供述,证实:(1)货主是"七弟",准备运回北海侨港镇,一艘船的运费是5000元,同时参加运货的还有33096船、36002船。所运货物没有合法手续,是走私行为。(2)每次出海前都是用手机跟老许联系,由老许通知,出海后都是用对讲机通话,其都是跟着其他船走。(3)其船上包括其一共四人,有林辉、杨喜基、陈明添,都知道是去走私,见有钱赚都表示同意。(4)除其自己的船和许兴远的36002船、许家泽的33096船外,其知道还有黄荣高32010船、陈福成32009船和沈荣远50018船给"七弟"偷运货物,做法也都一样,只不过是分两组,大多数都是分开偷运,只有两次是六船一起装货的,具体记不清楚了。
  4、被告人陈福成的供述,证实:(1)5月23日晚上9点多其的船跟在32010船和50018船后面出海去越南四屯拉货,三船之间是通过对讲机联系的,到达后黄荣高指挥三船同时靠上货船装货。(2)前四次其都看到31040船、36002船和33096船也在四屯港铁船上装货,最后一次没有看到。(3)被查扣的6000元是出发前"七弟"给其的走私经费,同样拿6000元的还有黄荣高,主要用来买油和在走私途中应急用。(4)明知是走私,为了赚钱就做了,一共拿了三次钱共25000元。
  5、被告人沈荣远的供述,证实:(1)货主是"阿七",姐夫黄荣高叫其去运货,其开船跟着黄荣高的32010船后面一起去,黄出海前就告诉说是要去越南四屯装货,一次报酬有5000元。(2)知道所运牛肚是走私的,每次从越南四屯运回北海华侨港后货主"七弟"就派人拉走,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知道是违法行为,为了赚钱而做,一共偷运5次,"七弟"应给运费44000元,但实际才给了30000元。(3)其将偷运的事告诉船员,并说比捕鱼赚钱多,他们都答应了。(4)一共有六条船给"七弟"运货,分别是32010、32009、50018、31040、36002和33096号船,分为两队,差不多是对开的,有时候因为货源问题六船会一起在越南四屯等候装货,偷运途中也常用对讲机联系具体方位。
  6、被告人邓伟的供述,证实:(1)33096的船主许"阿四"(许家泽)叫其去运货的。船主交代去运货时还说跟着36002船和31040船一起去越南四屯,三船装载的是同一批牛肚,是同一个老板的货,但不知道谁是货主。(2)2004年4月下旬某天,其和36002的船主许兴远、"七弟、31040船主林子宏、33096船主"阿四"在一酒店包厢吃饭,一起商量去越南拉走私货的运费问题,谈妥每次每条船给八、九千元 的价格。后来其知道林子宏、"阿四"、许兴远他们帮"七弟"到越南四屯拉了货,但其一直没参与。直到5月21日"阿四"找其代上船跑一趟越南,其也知道是走私,觉得有钱赚就答应了,后被海警抓获。(3)被抓时33096船上共四人,一起去的有31040和36002船,当时三船都由许兴远指挥。 [page]
  7、被告人潘泽东的供述,证实:(1)船长黄荣高叫其和其他船员随船去越南运货,是黄荣高联系的,其在船上负责清点货物。共有六条船走私,分二组;(2)2004年5月23日去越南偷运的牛肚无合法手续,是走私;(3)其跟着32010船一共去越南偷运货物七、八次。知道是违法走私,为了赚钱就同意了。
  8、被告人庞文华的供述,证实:(1)其是36002船轮机,这次与32010和33096船一起到越南四屯运货没有合法手续。(2)船长许兴远说了去越南四屯拉货,其知道是违法的,为了赚钱还是做了。(3)36002船4月9日起开始到越南走私"牛肚"等冻品,包括被抓这次共10次。有三船一起去,36002和32010、33096三船去拉货两次,后来又与33096船和31040船去拉货8次。
  9、被告人劳旦勋的供述,证实:(1)这次是与31040和36002船一起去越南运牛肚,没有合法手续,船长晚上出发前说是去越南装货,知道是犯法,但为了赚钱;(2)三船为同一老板运货,33096船和31040船都跟着36002船走,三船始终在一起。(3)其从4月5日清明节开始到33096船上打工,去越南一共运过9次货。
  10、被告人陈如海的供述,证实:(1)这次去越南走私是父亲陈福成叫其去的,去之前父亲已告诉伍强、甘恒汉,他们也同意;(2)32010和50018船和其所在的32009船一起出海,途中黄荣高负责联系;(3)货主是七哥,没有合法手续。
  11、被告人秦宗秩的供述,证实:(1)32010船长黄荣高叫其上船干工时就说过要去越南偷运牛肚,这次运货离开四屯港时,黄也交代大家如果被抓都说是第一次,自己知道是走私;(2)32009、5001832010三船一起去,拉货是船长联系,牛肚没有合法手续。
  12、被告人伍强的供述,证实:(1)这次其所在的32009船跟着32010和50018船后面一起到越南运牛肚,是同一个老板的货,船长联系的,也一起从四屯返回;(2)这批牛肚没有合法手续,是走私行为。
  13、被告人甘恒汉的供述,证实:(1)第一次去越南运牛肚前,船长陈福成说过是要去越南走私冻品,将其和伍强留下;(2)这批冻品是阿七的,同去的还有32010船和50018船;(3)这批牛肚没有合法手续,知道是走私。
  14、被告人莫绍权的供述,证实:(1)其随32010船到越南偷运无合法手续的牛肚被抓,同去的还有32009和50018船,是船长黄荣高负责联系;(2)知道是走私,为了赚钱。
  15、被告人沈军远的供述,证实:(1)六条船是一伙,分二队为同一老板偷运牛肚,一队是31040、36002和33096船,另一队是32010、32009和50018船,对开;(2)自己所在的50018船只能在国内捕鱼,不能装运国际货物,这次所运牛肚没申报,是走私。
  16、被告人许家毅的供述,证实:(1)2004年4月在白马井听父亲许兴远说要给七弟到越南拉走私货,自己听父亲的。回北海后,七弟就叫自家的船与32010、33096船一起到越南四屯装冻品返回北海侨港;(2)被抓的这批牛肚没有合法手续,是走私,为了赚钱就干。
  17、被告人庞国富的供述,证实:(1)2004年5月21日其和父亲庞文华上36002船后听船长许兴远说要开船去越南拉牛肚,是许联系的,许家毅也上船;(2)晚上开船,都没有办手续,装货后也没办,知道是走私,因没活干,为了赚钱就去了。
  18、被告人陈明添的供述,证实:(1)其2004年4月到310404船上,林子宏叫其和杨喜基、林辉跟他到越南偷运牛肚,其就听他的。5月21日运的牛肚没有合法手续,是走私,杨喜基和林辉也知道;(2)5月21日同去的是36002、31040和33096船,船速不同,到达时间不同。
  19、被告人杨喜基的供述,证实:(1)其2004年4月30日在码头找工,林子宏问其是否愿到林的31040船上干活,说是到越南四屯偷运牛肚等冻品回国内,其见有钱赚就同意,听林子宏讲牛肚是七弟的;(2)偷运的这批牛肚没有任何手续,一起去的还有36002和33096船。
  20、被告人林辉的供述,证实:(1)其2004年5月21日晚跟父亲林子宏去越南拉牛肚,知道是走私,货主是七弟;(2)2004年4月30日招杨喜基上船,父亲跟杨喜基和陈明添说是到越南偷运冻品,他们没反对;(3)5月21日晚同去偷运牛肚的有31040、36002和33096船。
  21、被告人何思臣的供述,证实:(1)其原在许兴远的36002船上干,2004年4月在白马井卖完鱼,许就让船到越南走私冻品;(2)因钱少,其和何大良就转到阿四的33096船上,也是为七弟到越南拉走私牛肚;(3)2004年5月21日晚36002、31040和33096船一起去越南为七弟拉牛肚,是同时开出北海侨港,所拉的牛肚没有合法证明,其去越南也没有办出入境手续。
  22、被告人何大良的供述,证实:(1)其原来在36002船上去越南走私过,后转到33096船上,也是专门跑越南拉冻品,货主是阿七,知道是走私,但没有反对;(2)2004年5月21日晚上33096、36002、31040三船同出港,各自跟着,返航时也是三船一起回,这批牛肚没见办什么手续。
  四、辨认笔录及相片,证实:(1)黄荣高、许兴远、林子宏、陈福成、沈荣远、邓伟之间互相辨认出对方是到越南四屯拉走私牛肚的船长;(2)黄荣高、许兴远、林子宏、陈福成、沈荣远、邓伟、劳旦勋、何思臣、何大良均辨认出桂合渔33096船长许家泽(阿四)。
  五、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相片,证实:(1)公安边防海警扣押到许兴远的36002船及走私的837箱牛肚、林子宏的31040船及走私的1100箱牛肚、许家泽的33096船及走私的牛肚928箱、黄荣高的32010船及走私的728箱牛肚、沈荣远的50018船及走私的1370箱牛肚、陈福成的32009船及走私的862箱牛肚,和各船证件、船上附属卫星导航仪、对讲机、黄荣高和陈福成的走私费用人民币各6000元等财物情况。
  六、计量单、进仓单及情况说明,证实走私牛肚统一过秤入库重量已扣除外包装重量。
  七、桂北渔36002、31040、32010、32009、50018船和桂合渔33096船的所有权证书,证实六条船都是没有国际航行权的渔业捕捞船。
  八、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1)桂北渔36002、31040船和桂合渔33096船走私的55.57吨冻牛肚偷逃应交税额为人民币180653.65元;(2)桂北渔32010、50018和32009船走私的57.14吨冻牛肚偷逃应交税额为人民币185757.57元。
  以上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上诉人黄荣高、许兴远、沈荣远、陈福成上诉提出其只是收取运输费、不是本案主犯的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黄荣高、许兴远、沈荣远、陈福成作为各自渔船的船长,带领本船船员,与其他渔船组成船队,共同前往越南四屯港帮助他人偷运走私冻品回北海华侨港,对本案所涉走私冻品非法入境起到了重要作用。只收取运输费、不参与走私利润分配并不影响对其犯罪地位作用的认定,故原判认定上述各被告人为主犯是正确的。 [page]
  对上诉人许兴远、林子宏上诉提出各船互无关联、不构成结伙走私、共同犯罪的理由,经查,根据许兴远、林子宏及其他同案人的供述证实,许兴远的桂北渔36002号船与林子宏的桂北渔31040号船以及桂合渔33096号船三船是一伙的,为同一货主"七弟"(梁自昆)走私,去之前大家集中一起等待,电话联系通知出海时间,出海后互相之间用对讲机通话,从出发到越南四屯装货以及返航都是一起,只是开船途中有先后。三船具有为他人出海偷运走私货物的共同故意,又共同实施了偷运走私货物入境的犯罪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原判认定各上诉人结伙走私、构成共同犯罪正确。
  对上诉人黄荣高、沈荣远、林子宏提出应单独计算其所在渔船偷逃税额的理由,经查,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各上诉人明知是为同一货主梁自昆偷运走私冻品,每组三船统一指挥,互相联系。本案所涉六艘渔船分为两组,桂北渔32010号船与桂北渔32009号、桂北渔50018号三船为一组,桂北渔36002号船与桂北渔31040号、桂合渔33096号三船为另一组。每组三船在出发前一起集中等待通知,途中也互相通话保持联系,一起装货一起返航卸货,共同实施了走私犯罪行为。32010号船所在船队此次共同走私冻牛肚57.14吨,偷逃税额人民币185757.57元;36002号船所在船队共同走私冻牛肚55.57吨,偷逃税额人民币180653.65元。海口海关作为核定走私货物偷逃税额的法定机关对此加以确认,故原判对其犯罪数额的认定正确。
  对上诉人黄荣高、许兴远、沈荣远、林子宏提出海关核定走私货物偷逃税额包含了附加物冰块的重量、应当扣除的理由,经查,海关缉私人员查获的冻牛肚为用纸箱包装,包装内无明显冰块,被查获的各渔船仓库里用于保存冻品的冰块并未随货物一同起获运往仓库过秤,不存在将包装用冰块加在走私货物重量上计算偷逃税额的问题,各上诉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对上诉人陈福成提出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属过失犯罪的理由,经查,陈福成在侦查阶段就多次供述,其认识本案货主梁自昆,黄荣高打电话问其是否愿意去越南帮梁拉货,还说"这东西是不紧要的",梁也打电话给其,其同意之后,多次与其他船一起帮梁从越南运冻品回国内,其明知这些货物没有合法手续,为了赚钱就做,共收过货主支付的人民币25000元。陈福成的供述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其为他人出境运输走私货物的主观故意明显,故其关于过失犯罪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荣高、许兴远、林子宏、陈福成、沈荣远身为船主和船长,带领自己的船只和船员与其他船只组成船队,共同出海为他人装运无合法手续和证明的冻生牛肚入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审被告人潘泽东、庞文华、陈如海、秦宗秩、伍强、甘恒汉、莫绍权、沈军远、许家毅、庞国富、陈明添、杨喜基、林辉、邓伟、劳旦勋、何思臣、何大良作为船员,明知去越南走私实情而仍协助开船,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是从犯。上述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荣高、许兴远、林子宏、陈福成、沈荣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 沛  
审 判 员 凌杰泉  
代理审判员 孙斯霞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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