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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成诈骗案

2012-12-18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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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门刑初字第0021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军成,男,36岁(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江口县,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江口县官和乡官和村水井湾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1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门刑初字第0021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军成,男,36岁(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江口县,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江口县官和乡官和村水井湾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1日被羁押,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畅,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字(2006)第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成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亚明、被告人刘军成及其辩护人杨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刘军成与艾龙、刘天军(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农业银行附近,以卖钻石(经鉴定为合成立方氧化锆,价值人民币10元)为名骗走张素兰人民币10万元。2006年9月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军成,并扣押赃款人民币1万元(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张素兰)。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军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素兰的陈述,证人陈克田的证言,珠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辨认笔录,中国银行取款回单,电话记录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被告人刘军成的户籍证明材料,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军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军成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公安机关已扣押一部分赃款并发还被害人,在量刑时可对被告人刘军成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辩护人的相应意见,均予采纳。辩护人杨畅关于被告人刘军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同案在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刘军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不能认定其为从犯,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杨畅关于对被告人刘军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刘军成诈骗数额巨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刘军成不能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军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军成退赔被害人张素兰赃款人民币九万元。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合成立方氧化锆一枚,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玉珍
代理审判员  杨立娟
人民陪审员  师昌璞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单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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