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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网络理财信息募集资金怎么认定?

2018-08-23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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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虚构网络理财信息募集资金怎么认定?本文认为虚构网络理财信息募集资金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情】

  张某于2010年建立了一个P2P网站,虚构“渝怀铁路复线x段项目融资”等理财项目信息,向若干网民募集资金。张某将后期募集的资金归还前期资金及收益,并将部分资金用于赌博,意图赢钱。由于赌博总是输钱,难以归还募集资金,张某于2011年逃至外地,更换了手机号码。2016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张某辩解说,将募集资金用于赌博是想赢钱来还债,潜逃至外地也是想找钱来还债。经查,张某的P2P网站共“运营”了半年左右,先后有40多位网民投资,截至案发,有150多万元集资款无力偿还,用于支付募集资金收益约100万元,赌博输掉约50万元。

虚构网络理财信息募集资金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无罪。张某虽然将部分资金用于赌博,且赌输后逃匿,但据其供述,其赌博的目的是想赢钱还账,逃匿也是想出去找钱还债,且潜逃前他确实一直在还款,这证明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他建立P2P平台是2010年,当时属于国家金融管理鼓励创新的内容,不需要经过批准,因此也没有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张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他未经批准非法利用P2P平台公开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数额超过20万元以上,应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张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了诈骗的方法进行集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规定,将他人集资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可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四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投资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第(二)项之规定,应构成诈骗罪。

  第五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某在与他人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明显不成立,因为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一,虽然张某辩称赌博和逃匿都是为了还债,但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凭其口头辩解和供述,而应根据其一系列具体行为来综合推断。张某采用欺诈手段集资,将集资款用于赌博,赌输后又隐匿逃跑,将这些行为综合起来看,其非法占有目的是非常明显的。第二,张某拆东墙补西墙归还前期债务的本金和利息,主要目的是故意制造其虚假繁荣的假象,掩盖其已将集资款用于赌博且负债累累的真相,是为了骗取更多的钱财,并不是真正想还钱。第三,司法机关对行为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的评估应当仅限于取得合法收入的能力和意愿。如果把行为人获取非法收入的能力和意愿也纳入考虑范围,那么很难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明显是不合理的。第四,诈骗类犯罪的认定,并非只有“携款”潜逃才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种意见也不妥。张某2010年建立P2P平台的时候,国家在鼓励金融管理创新,且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该行为必须审批,如果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那么几乎所有的网络民间借贷行为都涉嫌犯罪。而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本案中张某则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也不宜认定为该罪。

  张某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其行为是构成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呢?虽然这三个罪名侵犯的客体都包含他人的合法财产权,采用的手段都包含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这三个罪名也是有明显区别的:(1)侵害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除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还分别包含市场经济秩序、金融管理秩序。(2)针对的对象不同。通说认为,集资诈骗罪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针对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人。(3)实施的具体手段不同。集资诈骗罪是以集资为借口骗取他人钱财,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借口骗取他人钱财,诈骗罪则包含采用任何借口骗取他人钱财。

  笔者认为,对张某的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比较合适。理由有:第一,张某利用P2P平台实施诈骗,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据此可以排除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张某的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投资者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而且也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为,P2P是在国家金融管理创新背景下诞生的,而张某是打着创新的旗号在实施犯罪。第三,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属于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之间的关系,按刑法理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因此,对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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