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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三个月未还款 因恶意透支获刑

2013-07-09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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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今,信用卡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些法律问题不得不注意,否则一不小心就触犯了刑法。请看下文为您...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今,信用卡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些法律问题不得不注意,否则一不小心就触犯了刑法。请看下文为您介绍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09年,唐某向某银行申办两张信用卡,另还持有郑某的两张信用卡进行消费。截至去年4月,唐某使用四张信用卡共透支42956.73元人民币、156 美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还。去年唐某自动到龙海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并于今年3月20日归还透支的全部本金。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很多人以为透支信用卡不按时归还只是拖欠银行贷款,只要把利息、滞纳金等归还,就与犯罪无关。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人民币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同时规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以及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等六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唐某透支信用卡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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