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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闹事 保安劝架致其骨折构成正当防卫

2012-12-18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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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情还得从3年多前在广州文化公园举办的一届国际美食节说起。当日,家住海珠区的曾强(化名)与亲友一同前往文化公园游玩。其间,曾强与女游客刘云(化名)以及游客甲、乙、丙因争抢座位发生争执,继而与甲、乙打架,致使对方两人部分软组织挫伤。刘云见状上前劝阻,同样被

  事情还得从3年多前在广州文化公园举办的一届国际美食节说起。当日,家住海珠区的曾强(化名)与亲友一同前往文化公园游玩。其间,曾强与女游客刘云(化名)以及游客甲、乙、丙因争抢座位发生争执,继而与甲、乙打架,致使对方两人部分软组织挫伤。刘云见状上前劝阻,同样被曾强用拳头击伤面部,鲜血直流。此时,负责秩序的保安员黎克(化名)闻讯赶到上前劝阻,并将双方分隔开来,但曾强仍不服从劝阻,企图冲上前继续殴打刘云。黎克为阻止曾强冲上前殴打刘云,情急之下用腿将曾强扫跌,致使曾强膝部着地后受伤。

  事发当日,曾强即被送往医院就诊,X线检查显示其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后住院治疗,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而此前,广州法医学会对曾强打伤的三名游客进行了法医学鉴定,结论为:游客甲右下唇、右手背、右小腿膝部等处软组织挫伤伴表皮擦伤;游客乙右手背软组织挫伤;刘云面部挫伤;3人均属轻微伤。此后,曾强向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黎克及其保安公司,以及刘云,游客甲、乙、丙,文化公园向其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种损失约26万元,同时还要求上述7名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不法侵害者不予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黎克作为一名保安员,闻讯立即赶到游客打架现场加以劝阻,并将打斗双方分隔开来,其行为合法。然而曾强并不服从劝阻,仍想冲过黎克的阻拦,继续上前殴打已经受伤的刘云,在此情况下,黎克用腿将曾强扫跌,是为了保护刘云的人身权利不受原告的不法侵害,因此,黎克的行为属针对不法侵害人(即曾强)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

  一审判决指出,"在我国,公民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行为,是受到鼓励、提倡和支持的。黎克作为一名保安员,更负有制止不法行为、维持公共秩序等职责"。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曾强在打架过程中并没有使用器械,现黎克用腿将其扫跌,是一种强度较大、危险性较高的防卫行为,而且也造成了曾强左胫骨粉碎性骨折的后果,因此,黎克的防卫行为已超过了必要限度。由于黎克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曾强受损害的,因此,应由其所在保安公司承担防卫过当的赔偿责任,即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同时,游客甲、乙与曾强因争抢座位打架,本身是有过错的,两人的行为也是导致刘云受伤及黎克上前实施正当防卫的起因,故两人对整个事件的发生也负有过错",至于责任比例,酌情确定为5%。

  此外,文化公园为保障美食节的顺利开展,已请保安公司派员到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曾强要求文化公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依据。"至于曾强要求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由于曾强首先对他人实施不法侵害,对损害事实的发生负有重大过失,因此不予支持"。

  保安制止侵害游客属正当防卫

  被判自己承担七成五责任的曾强在一审中仅获得了4.15万元的赔偿额。曾强不服,继续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称:其当时上前与刘云"理论"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并没有严重人身危险性,也并未针对黎克,黎克的故意伤害行为不属正当防卫;黎克的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作为专业保安人员应知道其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损害,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黎克与保安公司应负担主要责任,文化公园应负连带责任;根据医院证明,其出院后应全休半年,原审仅给予其出院后休息1个月的误工时间欠妥,应按其伤情与出院证明给予半年误工时间。

  保安公司同时上诉并答辩称:本案是曾强先动手打人而引发的,曾强多次不听劝阻,不断冲向已被打得头破血流的刘云,继续踢打刘云,曾强是在被黎克顺势推开时跌倒在地,故黎克对曾强的受伤不存在过失或故意。因当时场面无法控制,不能要求黎克在紧急情况下仔细选择力度去制止曾强的行凶行为,曾强"实属咎由自取,应自负全部责任"。[page]

  一起上诉的还有游客甲、乙,其诉称:自己完全是被动挨打,对曾强的受伤没有任何过错。

  不久前作出的终审判决维持了绝大部分的原判认定,依然自负75%责任的曾强最终获得约4.5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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