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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集资诈骗罪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6-10-08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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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受当前的投资理财热影响,很多人都会投资。但是,你把投资当事业,其他人就把你的投资做成事业,投资不慎就会掉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陷阱,这两者都是拿别人的钱私吞,一旦案发,究竟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让很多人傻傻分不清。那么,如何从集资诈骗罪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情结果】

  2016年7月29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判决,改判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件经过】

  李某因范某甲(在逃)答应给其100000元报酬与每月2000元的工资为条件,于2014年7月与范某乙(在逃)注册成立青海某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茂公司),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10月与范某甲、范某乙注册成立青海某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誉公司),由李某任法定代表人。

  两家公司均未经中国银监会青海省管理局批准备案,两家公司成立后,均以组织员工散发传单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定期支付1.2%-1.6%月利息、到期归还本金为由,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中,宣称通过某茂公司募集的资金将全部投入洛阳某明实业有限公司;宣称通过某誉公司募集的资金全部投入洛阳某辰新型焊材有限公司。到案发为止,募集到的资金超过600万元,有3706700元不能退还,受害群众61名。

  【律师讲法】

  一、法律规定

  1、集资诈骗罪怎么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小结:比较而言,集资诈骗罪的量刑要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重。

  二、法官判案

  1、一审判决: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理由

  (1)涉案资金并未投入洛阳某明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某辰新型焊材有限公司;

  (2)李某担任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直接实施了虚假宣传和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鼓吹公司实力,鼓动投资人投资、说服投资人续投,定期开会指导公司员工吸收资金等行为;

  (3)李某帮助范某甲、范某乙实施集资诈骗行为获得钱款,可以反映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一审判决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2、二审判决:改判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理由

  (1)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李某在二公司经营期间,实施了鼓动投资人投资、说服投资人续投,定期开会指导公司员工鼓吹公司实力以吸收资金,向投资人鼓吹投资利益,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2)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某同范某甲、范某乙共同预谋虚构向洛阳某明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某辰新型焊材有限公司投资之事实;

  3、涉案资金全部由范某乙领走,李某并未领取二公司募集的涉案资金。

  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李某与范某甲、范某乙共同预谋虚构向第三方投资证据不足,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李某定罪量刑。

  ★小结: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李某受到范某甲、范某乙的欺骗而成为他俩的牵线木偶,成为他俩替罪羔羊的可能性。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判决李某构成集资诈骗罪,过于武断。二审法院根据案件的现有证据,以及认为李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履行基本审查义务及谨慎义务,肆意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造成广大受害者财产损失的情况,判处李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处刑七年有期徒刑,符合罪刑法定及罪刑相适应原则。

  作者简介:谢俊律师曾任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具有丰富的刑事侦查实践经验及敏锐的逻辑思维能力。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后,谢俊律师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均取得很好的效果,经办的刑事案件中,有无罪释放、取保候审、宣告缓刑等案例,为嫌疑人提供了优质的刑事辩护工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 以案说法:从集资诈骗罪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文系谢俊律师原创,找法网经作者授权发布,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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