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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在侦查阶段就给嫌疑人定“罪”的违法性

2016-08-15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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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从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犯罪事实进行立案调查,到最后以司法的形式确认罪或非罪,需要一个过程,遵循一定的程序。那么,强行在侦查阶段就给嫌疑人定“罪”应当如何看待?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在下文进行详细的分析介绍。

  【案情介绍】

  6月17日,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党总支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林祖恋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正在进行中。

  7月21日,经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对陆丰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东海镇乌坎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林祖恋,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五年前因为乌坎事件,当时67岁的老人林祖恋成为海内外关注的新闻人物,在这场事件中,林因为在村民中威望甚高,先是被当地党委任命为乌坎村党支部书记,后又被乌坎村民选举成为村委会主任。五年后,这位已经72岁的老人再次因为涉嫌受贿罪被当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而成为舆论热点。先是海外一些媒体,以泛政治化的思维报道林祖恋涉嫌犯罪事件,接着当地一些村民又聚集要求释放林祖恋。然后是当地检察机关召开新闻发布会,说明林祖恋涉嫌犯罪的情况,并现场播放了林祖恋认罪的视频。

  【以案说法】

  不管海内外舆论对于林祖恋涉嫌犯罪事件,在观念认识上有何分歧,但是核心的事实,是林祖恋涉嫌犯罪,而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既然是法律问题,就应该按照法律的逻辑来审视是非,任何泛政治化的做法,都是不适当的,是错误的。

  按照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从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犯罪事实进行立案调查,到最后以司法的形式确认罪或非罪,需要一个过程,遵循一定的程序。因此,在林祖恋涉嫌犯罪刚被立案侦查,一些舆论即对林是否涉罪作出种种推测,即便不是出于恶意,其做法也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当然这也并非说,对于林涉嫌犯罪问题,舆论绝对的不能发表意见,但是在此阶段,舆论关注的应该是立案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如果对于立案侦查程序存在的瑕疵或者违法问题,进行监督,发表意见,这是必要的社会权利,理应予以尊重。

  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看,对于一个尚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中案件,也应该严格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调查义务,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此阶段,任何调查取得的证据尚未经过审判程序进行质证、审判机关尚未依法作出认定,因此,即便是犯罪嫌疑人有认罪的供述,也不能凭该认罪事实,就当然认为其已经构成犯罪。另外,从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来看,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证据属于不对外公开的保密事项,即便是辩护律师也无法接触到侦查阶段的案卷,作为侦查机关(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院)也理应该对此承担保密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然而,2016年5月20日,陆丰市有关部门在林祖恋涉嫌犯罪的通报会上,播放了林祖恋“供认收受贿赂”的视频片段,电视画面中,林祖恋说:“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淡薄和无知,在民生工程中收受了回扣,以及在村集体购买资产中也收受了巨大回扣。”这种对尚处侦查的案件的嫌疑人进行公开示众,无罪推定原则又一次被权力践踏了。

  对于侦查中的刑事案件,特别是涉嫌行贿受贿的案件,因为关系到除嫌疑人外的各方,为了防止打草惊蛇,避免在外面潜伏的涉罪人员串供和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干扰、妨碍侦查,应当作为保密案件进行。当地检察机关让嫌疑人在电视前曝光,等于给窝案中的其他人员公然通风报信,变相叫他们逃避侦查了。

  纵观《刑事诉讼法》,没有媒体可以采访嫌疑人的规定,司法机关擅自让电视台录下林祖恋认罪并公开播放,属于滥用职权。公开电视认罪跟曾经备受大家指责诟病的公判大会无异,都是对公民权利的非法侵害,性质严重,情节恶劣。

  强行在侦查阶段就给嫌疑人定“罪”,体现了办案机关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霸道作风,把程序至上的法治精髓抛到九霄云外,权治而非法治的封建劣根性再次泛滥。

  公众在看嫌疑人电视认罪画面时,脑海中往往会不由自主地产生一系列问号:嫌疑人为什么会自证有罪?是不是被办案机关刑讯逼供了?办案机关为何要匆忙地越俎代庖地下结论?是不是由权力指使办案?背后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也就是说,这种做法产生了反向的效果,人们在同情嫌疑人很可能被冤枉的同时,内心里更多的是对权力和司法的鄙视唾弃。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林祖恋涉嫌犯罪属于法律问题,理应按照法律的逻辑来判断事件的是非,就尚处于侦查阶段的案件而言,不管是海外媒体,还是国内舆论,仅根据自己的感知,遽然作出有罪无罪判断都是不严谨的。而当地村民聚集要求释放林祖恋,显然也构成了对于司法活动的干扰。对于处于立案侦查阶段的热点敏感事件,当地司法机关乃至于政府,作出必要的解释,也无可厚非,但是这种解释应仅限于程序解释的范围,向社会释明司法机关程序的合法性即可,至于公开犯罪嫌疑人认罪视频,显然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或者说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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