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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打人罚款5万元合理吗?

2016-05-27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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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广州中院审理一起房产分割纠纷时,发生了严重扰乱法庭行为,当事人不顾法庭的秩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打骂,最终法庭判定此种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扰乱法庭行为,给予罚款5万元的决定。那么,法庭上打人罚款5万元合理吗?

  【经过】

  这宗房产分割纠纷的案情是这样的:邱长文和许某本为恋人关系,为了结婚而购房,后因感情不合未能登记且生出“婚房”纠纷。此前,邱长文交了2万元定金及首付45万元,许某交了二期购房款108万元。但邱长文表示这108万元也是他存入许某卡里的,因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法院没采信。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房屋属两人共有,各占50%的权益。2014年6月,许某以双方共有涉讼房屋的基础已丧失但邱长文拒绝分割为由诉至广州番禺区法院,要求解决。番禺法院一审支持了许某的请求。

  事情发生在2016年4月7日下午3时许,广州中院第47法庭当时正就一起房产分割纠纷的民事案件进行二审第一次庭询,案件当事人为邱长文和许某,当日出庭的共有三人:邱长文及其代理人以及许某的代理人。

  法庭提供的庭审同步录像显示,当日庭审进行到中途,许某的代理人正在发表观点,邱长文狠拍桌子站起来,拿起桌上的移动电源迅疾向对方扔过去,随后,他穿过中间狭长的走廊,去扯对方的衣服,对方闪躲,他紧追,口中还大声说“你胡说八道”、“假的”等字眼。一会儿后,待双方在椅子上坐定,邱长文又一次站起,跑到对方面前拉扯动手……整个过程持续了四五分钟。

  “对方代理人提出退庭。我们请法警来维持秩序,并做了双方的工作。一方面对邱长文当庭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诉他会依法采取法律措施制裁;另一方面也告知对方代理人会保障其人身安全,请他克服不利影响,最终庭审才得以继续进行。”当日的主审法官李焕说。

  日前,李焕宣读了对邱长文处以罚款5万元的决定。李焕告诉记者,之所以作出这一较高数额的处罚,主要考虑到邱长文有攻击行为、还对对方代理人进行人身威胁,在法官请来法警、并对他进行告诫后,仍置若罔闻,属于情节严重。

  邱长文昨日没有出庭。其代理律师领取了罚单,是否申请复议有待当事人决定。

  “这一处罚也是对今后的一个警示。”李焕表示,法庭是庄严场所,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要严格遵守法庭秩序,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最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说法】

  法庭权威性是司法权威性的重要构成,对于严重扰乱法庭安全和法庭秩序的行为,新修改的《法庭规则》第二十条作出照应性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合理适用,对于保障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彰显司法权威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改,具体包括下述情形: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无论是《法庭规则》第二十条还是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都旨在维护法庭的安全和法庭秩序,后者更是将法庭秩序作为保护法益加以具体明确。

  那么,扰乱法庭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1、关于处罚必要

  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的行为,不仅破坏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带来威胁和损害。

  同时,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规定殴打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的可能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也作出了衔接性规定,《刑法》对法庭给予特别严格的保护,对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完全有必要对这些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

  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时常考虑到群众观点、诉权保障、社会效果等原因,该进行处罚而未予适用或不当适用的情形也并不鲜见,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司法权威,甚至还会加剧行为人与法官、法院之间的冲突,引发不良的社会后果。

  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2、关于处罚顺序

  为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和律师诉讼权利的限缩,修改后的《法庭规则》规定的处理顺序是先罚款、拘留后刑事制裁,一般的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足以运用刑罚手段,先予以非刑罚处罚,只有严重的才动用刑罚。

  3、关于处罚条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零九条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相关规定,危及法庭安全的,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只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或者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实践中,只有对法庭安全具有现实的危险性或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案件难以或无法继续正常审理的,或者案件审理被迫中断的等情形,才属于“严重”。

  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例如,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可能出现非常激烈的争论现象,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不得被禁止发表意见,更不能被无故处罚。律师在法庭上因为一时控制不住情绪言辞激烈,经过法庭制止及时停止的,并没有使庭审陷入“骂战”的,也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属于诉讼参与人,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被殴打、侮辱、诽谤、威胁的,也应该受到保护。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辩护意见时所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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