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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辩护意见

2016-03-22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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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那么,关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当如何辩护?下面为您介绍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辩护意见。

  上诉人C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乐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C某有期徒刑三年(实刑)。C某的女儿述说其父年近70,而且左下肢患有静脉曲张伴静脉炎,动过手术,无法下蹲,不能下冷水,如坐三年牢,会死在里面,委托沈英华律师代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其父缓刑(监外执行)。上诉后,辩护律师配合C某家属调查取证,并向二审法院递交书面辩护意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一审法院既然认定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那么即使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依然可以减轻处罚,即可以判处上诉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本案中上诉人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本次上诉人请人砍伐一株樟树触犯刑律,是由于法律观念淡薄,并且是为了村里的公益事业—修戏台,且经过村委会及村老年协会讨论决定,并非个人营私牟利,相对于恶意盗伐珍贵植物出售牟利而言,上诉人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罪行并非严重,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很好,主观恶性不深,没有人身危险性,对社会不再构成危害,加之上诉人年老体弱,左下肢静脉曲张手术后预后欠佳,无法下蹲,不能接触冷水,无法适应牢狱生活。显而易见,上诉人的情形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相信上诉人定会感谢政府的宽大,以实际行动报答我们的社会。

  三、不能因为同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加重上诉人刑罚。

  虽然同一时期同村村民陈某等多人也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是根据上诉人的供述、村老年协会成员及村民的证人证言,老年协会成员包括上诉人在内,均没有同意村民砍伐樟树,只是说过如果确实影响到村民的房屋及人身安全,可以适当砍些树丫,意思就是消除隐患。因此,村民砍伐樟树和上诉人无关,不能因为村民跟风砍树而影响对上诉人的量刑处罚。何况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均未认定上诉人同意村民砍树,没有要求上诉人对村民砍树行为承担刑责。道理很简单,如甲在街上杀人,乙说我看见甲杀人,所以我也杀了人。甲只需对自己的杀人行为承担刑责,无需对乙的杀人行为承担刑责。

  二审法院收到辩护人提交的书面证据和辩护词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开庭审理,遂在书面审理以后,采纳了沈英华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改判C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作者: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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