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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抢劫美籍华人,被判缓刑

2012-12-18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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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摘要:被告人何某人,男,17岁,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镇人,系广州市某高级技工学校学生。于2007年11月16日17时许,在同案被告人林某某的提议下,被告人林某某和何某某在广州市东风西路与和平新村交界处,以被告人林某某持刀对被害人LI某(美籍华人)进行威胁、抢劫。

  案情摘要:

  被告人何某人,男,17岁,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镇人,系广州市某高级技工学校学生。于2007年11月16日17时许,在同案被告人林某某的提议下,被告人林某某和何某某在广州市东风西路与和平新村交界处,以被告人林某某持刀对被害人LI某(美籍华人)进行威胁、抢劫。后因被害人LI某身上未携带钱财而未得逞。后在想继续作案过程中被抓。同日被刑事拘留。

  律师辩护策略:

  本案是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受荔湾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指定本律师作为该案的辩护人。接手该案件后,本律师迅速会见了被告人何某某,并查阅了案卷的全部资料,对该案有了详细的了解。本律师决定采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思路,于是,思考庭审辩护思路、策略和写好辩护词。本律师的辩护观点主要有:1、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何某某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何某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4、何某某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5、何某某所实施犯罪行为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财产的损失和身体的伤害。综上请法院对被告人何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法院的判决书最终全部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观点。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里如是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何某某的指定辩护人关于何某某是未成年人、是犯罪未遂、是从犯、偶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何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最后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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