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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肖、何连福抢夺案

2012-12-18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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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怀刑初字第003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肖(别名陈雷,聋哑人),男,18岁(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保安街一委3组;20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怀刑初字第0039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肖(别名陈雷,聋哑人),男,18岁(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保安街一委3组;2006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羁押,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陈立业,男,42岁(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克东县,无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保安街一委3组;系被告人陈肖之父。
指定辩护人李玉清,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连福(聋哑人),男,26岁(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永联嘎查团结屯;2002年7月,因偷窃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2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闫振江,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字[2006]第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肖、何连福犯抢夺罪,于200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宪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肖及其辩护人李玉清,法定代理人陈立业,被告人何连福及其辩护人闫振江,手语翻译赵桂荣(密云县聋人学校教师)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肖、何连福于2006年6月9日17时许,驾驶两轮摩托车窜至怀柔区小白羊超市路口北侧30米处,趁驾驶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事主孙荣阁不备,拉开其右后侧车门,将手包抢走,内有人民币1000元及孙的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怀柔分局民警跟踪抓获。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陈肖、何连福的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肖、何连福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予以供述。陈肖的辩护人李玉清提出的辩护意见为,陈肖系又聋又哑的人,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何连福的辩护人闫振江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何连福犯罪情节一般,系又聋又哑的人,自控力差,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陈肖、何连福驾驶两轮摩托车窜至本市怀柔区小白羊超市路口北侧30米处,趁驾驶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事主孙荣阁不备,拉开其右后侧车门将车内手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及孙荣阁的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被告人陈肖、何连福在逃跑过程中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民警跟踪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孙荣阁陈述证实,2006年6月9日下午5点多钟,我开车到小白羊路口红灯时有一个小伙子将我车右后门拉开,抢包后往南跑20米坐上红色脚踏板摩托车跑了。包内有现金1000元及身份证、驾驶证、加油卡等物品。
2、证人张艾佳证言证实,事发当天我巡逻到车辆厂附近,听到电台说在小白羊发生骑抢案件,我们开车从迎宾路大都瓷场路口奔小白羊走,这时从对面过来二个小伙子,骑着摩托车由东往西走,行迹可疑,我们开车调头追赶,并通知其他蹲守民警。后电台通知二人向密云方向行驶,我们在密云开发区一胡同内将二人抓获。
3、证人李顺田证言证实,我与孙荣阁的车同向行驶,我看见一个小伙子来到孙荣阁车旁,打开车门拿了一个棕色的包跑了,我开车追赶没有追上。
4、辨认笔录证实,孙荣阁、李顺田辨认二名被告人像抢包骑车人。
5、110报警服务台电话记录表证实了案发报警及处警情况。
6、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中心京怀价(鉴)字[2006]第60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手包一个价值人民币219元。
7、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京公刑技(指)检字(2006)第133、134号鉴定书证实,在怀柔登山队东侧路边垃圾桶内发现一黑色食品袋,袋内有事主丢失的物品。食品袋上提取的指纹痕迹为陈雷左手环指、何连福左手拇指所遗留。
8、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泉河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2006年6月9日19时20分许,在怀柔登山队门口有人捡到一黑色食品袋,袋内有棕色皮包,包内有孙荣阁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
9、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刑初字第0030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6年4月14日,陈肖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10、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2)东刑初字第502号判决书证实,2002年12月20日,何连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1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第021084号裁决书证实,何连福因偷窃被治安拘留十五日。
12、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摩托车1辆、人民币1000元及食品袋1个。
13、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人民币1000元及手包已发还孙荣阁。
14、工作说明及物证黑色塑料袋证实,从黑色塑料袋上提取了指纹。
15、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实了陈肖、何连福被抓获及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肖、何连福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抢夺罪。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肖、何连福犯有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但认定被告人陈肖、何连福二人系累犯不妥,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陈肖、何连福虽对指控事实不予供认,但公诉方出示的证据,足以证实二人实施了抢夺行为。被告人陈肖的辩护人李玉清提出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何连福的辩护人闫振江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肖、何连福均系又聋又哑的人,故对二人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page]
一、被告人陈肖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9日起至2006年12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连福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9日起至2006年12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赵 守 红
人民陪审员 马 清 洁
人民陪审员 王 淑 玲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 玉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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