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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高价购买摩托专供飞车抢夺获刑三年半

2014-11-10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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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刘某因短短一个月时间内飞车抢夺5次,且数额巨大,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今年4月底,被告人刘某为实施抢夺,在长株潭大市场内以...

  日前,湘潭岳塘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刘某因短短一个月时间内飞车抢夺5次,且数额巨大,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

  今年4月底,被告人刘某为实施抢夺,在长株潭大市场内以人民币7550元的价格购得一台红色雅马哈男士摩托车,并在车后装上一块写有“香港HK888”的假牌照。于当日中午至下午一点,驾驶该台摩托车在长株潭大市场至荷塘乡政府路段的非机动车道内两次实施抢夺。均以先锁定脖子上带有粗黄金项链的人为目标,采取单独行动,从目标后方趁其不备拉断项链飞车逃离。在随后的短短半个月时间内,刘某采取该方式又抢夺了两条黄金项链和一个女士手提包,并将其中两条项链寄回老家。综上,被告人刘某抢夺作案五次,抢得黄金项链四条(187.095克),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200元,三星手机一部),共计抢夺财物59156.88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退赔其中三名被害人1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赔偿金,将另外两条未销赃寄回老家的金项链退还给两名被害人。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他人私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其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抢夺、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了各被害人的全部损失,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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