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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先勇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2012-12-18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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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诉机关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先勇,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身份证号码:51122419761114439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云阳县双江镇青龙路九州建司602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6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渝云
公诉机关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先勇,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身份证号码:51122419761114439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云阳县双江镇青龙路九州建司602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6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渝云检刑诉[2008]33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先勇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9月1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先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15日,被告人李先勇驾驶渝FP0711轿车载邱文燕、董小红、文峰、熊德明四人,从云阳县客运站往万州方向行驶。8时50分,该车行至云阳县境内S103省道400KM+400M处,未遵守右侧通行规定,与左边相向行驶的由付永中驾驶的渝B39341中型箱式货车相撞,造成邱文燕死亡,董小红、文峰、熊德明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云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先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查结果回复书、云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邱文燕死亡赔偿协议书及收条、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户口证明、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付永中、王诗书、陈文龙、曾绍东、熊小华、夏志平、刘财、董小红的证言,被告人李先勇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先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邱文燕死亡、董小红、文峰、熊道明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先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  波

二OO八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贺 云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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