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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 故意伤害判刑三年

2015-04-18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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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周某认为白某所办选厂内拉矿的大车从他家旁边经过,影响了他家房屋屋基,就与白某在牟某家进行协商。协商中白某与周某发生争执,白某打电话给黄大,叫其带人教训周某。黄大在电话上同周某交涉时与周某、牟某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之后,周某对黄大要教训他一事不服,便打电话对黄大谩骂挑衅,黄大购买了4把砍刀,并电话邀约黄二等3人,黄二购买了3把砍刀并邀约了罗某、周某等4人前去教训周某、牟某。在与周某、牟某相遇后,黄大等人持砍刀与牟某、周某发生械斗,致牟某重伤,周某轻伤,黄大轻微受伤。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大受周某挑衅后,为逞强斗胜,邀约黄二、普某、陈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致被害人周某、牟某受伤。其中黄大在聚众斗殴中致牟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二、陈某、普某构成犯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大、黄二邀约、组织其余被告人,并购买作案工具,积极参与斗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被告人受邀请后均积极参加斗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案被害人主动挑衅被告人,与引发本案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重大过错。六被告人与本案被害人周某、牟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依据上述情节,法院依法分别对黄大、黄二、普某、陈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官评析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黄大虽只是组织黄二、陈某、普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但在实际殴斗过程中却将被害人牟某砍成重伤,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竞合犯,择一重罪按照故意伤害罪判处。而黄二、陈某、普某等人只是致被害人轻伤,只成立聚众斗殴罪,按照所犯聚众斗殴的罪行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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