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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碎尸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2016-02-22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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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横山县公安局破获一起杀人碎尸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胜被抓获,并予以刑事拘留。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杀人碎尸是属于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情节严重量刑更为重。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介绍】

  2016年1月21日,横山县公安局北街派出所接申某来所报称:其母亲管某爱(49岁)于2016年1月1日晚8时30分后失踪,经多方寻找未果。接警后,民警迅速对此案展开调查。通过调查走访,民警发现管某爱与同村刘某胜(男,76岁,横山县殿市镇黑石磕村人,现住横山县城)有着不正当关系。通过调取辖区道路视频监控发现,1月1日晚8时30分后管某爱离开其在横山镇南大街某宾馆打工地点后,径直来到刘某胜的住处附近时脱离监控范围,次日凌晨1时30分许民警发现刘某胜驾驶其老年代步车往其住处附近的山上驶去直至凌晨3时许才下来,且刘某胜于凌晨5时至6时间多次驾驶其老年代步车出现在其住处附近。在走访其住处时发现,刘某胜早已将家中被褥、家居等物搬空,地板砖也已换成新的。通过刘某胜一系列的反常举动反映出,此案并不是一起简单的失踪案,办案民警认为该案件重大,遂及时汇报县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局长听取汇报后,当即将该案件移交刑警大队侦查,并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专案组。

  经过派出所民警和刑警大队民警缜密侦查,在掌握大量的证据后,28日在县城河滨公园将犯罪嫌疑人刘某胜抓获。经审讯,刘某胜对其杀害管某爱并碎尸、藏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2016年1月1日晚9时许,管某爱来到刘某胜房子里,因琐事两人发生口角、撕拉,后刘某胜拿起铁簪(花棱钢)击打管某爱的头部致其死亡,后将尸体分解成六块后装进尼龙袋内,连夜掩埋在横山镇沙坪沟村高宽梁组大仡垯的一个水沟里。

  目前,刘某胜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以案说法】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杀人碎尸是属于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情节严重的量刑更重。

  1、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综上所述,案例中刘某杀人碎尸的行为明显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判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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