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朋友偷窃帮忙转运掩藏赃物同样获刑

2015-02-08 10: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2014年7月12日,陈某明知罗某、彭某(均已判刑)盗窃一袋价值7040元的帝士驼牌男裤,仍帮助罗某、彭某将该赃物转移到罗某租赁的房屋内。次日,陈某又将赃物转移至彭某家中。其后,陈某两次参与赃物的销售,所得...

  2014年7月12日,陈某明知罗某、彭某(均已判刑)盗窃一袋价值7040元的“帝士驼”牌男裤,仍帮助罗某、彭某将该赃物转移到罗某租赁的房屋内。次日,陈某又将赃物转移至彭某家中。其后,陈某两次参与赃物的销售,所得赃款均用于罗某、彭某共同吸食毒品。2014年10月,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1996年,陈某曾因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2011年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退赔赃物折价款7040元。

  所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法官解释称,构成该罪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但无须知道具体是何种犯罪所得,行为人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是在犯罪后实施的。本案中,陈某在罗某、彭某实施完毕盗窃行为后,明知价值7040元的“帝士驼”牌男裤系罗某、彭某盗窃所得,仍帮助转移、销售,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该罪定罪量刑。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975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