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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数额的标准

2013-11-15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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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江西省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数额的标准规定8月1日起开始施行,据介绍,相比201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这次的数额标准...

  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江西省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数额的标准规定8月1日起开始施行,据介绍,相比201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这次的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

  据介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31日联合印发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授权制定。

  8月1日起,江西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数额标准规定已开始施行。按照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三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四十万元。

  据介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依照“两高”的司法解释,根据江西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研究制定了该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的标准,并已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据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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