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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校内砍伤41名师生,故意杀人罪怎么判

2020-09-09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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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每个人的生命均是平等的,且只有一次,任何人都无权侵犯,我国法律保护和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权,但是极少数人为了报复社会,发泄情绪而伤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今年6月4日上午,广西苍梧县旺甫镇中心小学发生一起伤人事件,一名保安持刀砍伤师生41人,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那么,保安校内砍伤41名师生,故意杀人罪怎么判?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保安校内砍伤41名师生,故意杀人罪怎么判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保安校内砍伤41名师生,故意杀人罪怎么判

  二、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杀人未遂如何判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谓故意杀人(未遂)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保安校内砍伤41名师生,故意杀人罪怎么判的相关内容,综上,行为人犯故意杀人的,将会被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将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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