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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致死,教员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吗?

2018-04-18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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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一则济南学生遭教员伤害致死的事情成为新闻的热点。相信大家都清楚教员肯定要定罪处罚。学生伤害致死,教员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吗?还是定其他罪名?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相关内容。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为: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注意: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如果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2、主观要件

  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一定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但是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

  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注意: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3、客体要件

  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4、客观方面

  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可通过以下三个条件进行客观方面的认定:

  (1)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等;后者为负有保护责任不进行保护。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若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若是被害人承诺同意他人对自己身体进行损害的,也是有限制的。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

  综上所述,要认定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需要了解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有四部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一定为故意,故意伤害致死要求行为人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该罪所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且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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