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老板变高铁大盗!在高铁上偷东西怎么处罚?

2018-07-30 14: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近日,江苏南京铁路公安成功破获了由肖某一人连续作案十二起的系列高铁盗窃案件,涉案价值达9万余元。50多岁的肖某曾是一家服装店老板,但迷上赌博后输光所有积蓄,还欠债。为了挣钱快,肖某学起了偷窃并锒铛入狱。出狱后肖某便将高铁列车作为主战场,专盗窃旅客放置在行李架上的电脑。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在大量证据面前,狡猾的肖某交代了违法犯罪事实。6月25日至7月19日期间,肖某连续在高铁列车上实施拎包盗窃案件12起。找法网为您整理了盗窃罪的处罚、认定等相关内容。

  一、盗窃罪的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二、盗窃罪的认定

  1、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

  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

  2、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上文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了盗窃罪的处罚、认定等相关内容。根据盗窃罪的规定,肖某一人连续作案十二起的系列高铁盗窃案件,专盗窃旅客放置在行李架上的电脑,涉案价值达9万余元。肖某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091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