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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他人信息注册支付宝构成盗窃罪

2017-02-17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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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他人信息注册支付宝这样的行为如何定性?构成盗窃罪吗?找法网小编为你解答。

  一、案情

  刚硕士毕业的王某在金城江区一家电商公司实习,高学历、高收入的他本前途一片光明,却染上赌球的恶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6年3月,王某在网上赌球已经连续输了3万元,不甘心的王某借朋友、同事、亲戚又向借了2万多元,想再“搏一搏”。但不到一个月,竟然全输光了。此时的王某前后已经欠债共计6万多元,债务像雪球越滚越大,上班的工资已经无法填补,苦恼该如何还债时,动起了歪脑筋,想到了支付宝盗窃。

  2016年4月12日,王某像平时一样来到公司上班,在休息期间,发现同事黄某的包包无人照管,想到自己因沉迷赌球已经负债累累了,想通过窃取黄某的钱财来为自己补上赌债。于是,趁黄某低头做事时,偷偷打开黄某的钱包,悄悄将身份证号与银行卡号记下,全程黄某都毫无察觉,王某盗窃之心越加膨胀。

  当天下午,王某又假借办事为由,借到黄某的手机,用盗取得的黄某的身份证号和真实姓名新注册了支付宝,并绑定了黄某的银行卡,随后王某立即将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通过支付宝转到自己支付宝账户内。通过“巧妙”的手段,一共盗取黄某的3650元。

  二、罪行败露遭质问 无力偿还难退赃

  “想不到王某竟然是这样的为人,我再也不敢相信他的话,所以我决定报警。”黄某报案时说道。

  2016年4月13日,黄某到银行取钱时发现自己的几张银行卡都显示“余额不足”,经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得知,在4月12日她卡内的钱款被人通过手机银行或支付宝的方式转走。黄某感到奇怪,自己的银行卡并没有绑定手机银行和支付宝,后经想起4月12日王某曾向自己借用过手机。回到公司,黄某当面质问了王某,是否偷了自己银行卡里的3000多元钱。一开始王某并不承认,在黄某再三追问下,王某最终承认了盗窃钱财事实。王某承诺会分期归还3650元,但黄某想到王某的赌博恶习,最终决定报警,同年4月14日王某因涉嫌盗窃罪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6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为赌博而盗窃,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人代其全部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三、找法网小编提醒

  随着电子交易支付手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都选择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进行网上消费转账。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受害人的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然后以借手机为由,用受害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新注册了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并绑定了受害人的银行卡,随后立即将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转账到准备好的账号。因此,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重要物品以及信息,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存在异常交易时,应立即联系发卡银行,如有必要可申请账户紧急冻结或挂失,若手机不慎被盗,立即修改支付宝账户密码,并解除所的绑定银行卡,最后,若确定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内钱款被盗,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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