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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盗窃他人10余只大公鸡均被判刑罚

2015-11-29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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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事前合谋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广西平南县两酒肉朋友常年游手好闲、与毒为伍,处处遭人提防后,竟对同村兄弟的大公鸡动了邪念。11月25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这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覃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自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覃某某、王某某经密谋行窃后,窜到平南县东华乡某村屯王某某的邻居卢某某的旧屋,采用竹竿撬断木窗柱的方法,进屋盗窃了卢某某价值人民币1870元的17只大公鸡。

  另查明,2005年11月25日被告人覃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平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5日因吸毒被平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

  2015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也因吸毒被平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遂主动向公安民警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本起盗窃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事前合谋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盗窃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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