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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60岁老者带23岁人专找酒醉人盗窃获刑

2015-09-04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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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审理认为,邹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人民币78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是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60岁老者带23岁重庆人专找醉倒路边的人盗窃,虽价值不高,但属扒窃,构成盗窃罪。2015年9月1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被判徒刑八个月,处罚金3000元,该人此前还有一个此类盗窃前罪被判刑九个月、罚金4000元,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刑六个月,处罚金2000元。

  邹某,男,55年出生,系漳州市人,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次因盗窃被判刑。李某,男,重庆市合川区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三年。

  2015年4月16日晚,邹某、李某纠合在一起,合谋到路上寻找酒醉的人进行盗窃。

  凌晨2时30分,李某驾驶一部二轮摩托车载邹某窜至芗城区新华西南7幢11号聚凤珠宝店门口时,发现路边躺着一个喝醉酒的男子,两人便开始对该人实施盗窃,先由李某负责望风和骑摩托车接应,邹某从车上下来后,悄悄靠到酒醉人汤某身旁,将其裤子口袋中的一部华为牌荣耀3C畅玩版手机(价值714元)和人民币70元扒走。

  然而,两人的盗取行为被群众发现而报警,接警后,民警迅速搜街查找,最终在延安北路将两盗窃者人赃俱获,被盗财物最终归还给了酒醉的人。

  法院审理认为,邹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人民币78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是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且二被告人均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赃物赃款已追回归还被害人,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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