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财物能成为盗窃对象吗?一个真实的案例告诉大家,即便是自己的东西,如果被行政执法机关暂扣,切勿私自取回。
偷别人的东西是盗窃,但是为了躲避处罚,从行政执法机关存放暂扣车辆的地点,用备用钥匙“开”走自己被暂扣的车属不属于盗窃呢?近日,河南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犯罪案件。
2015年7月20日,笔者获悉,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趁新密市工商局保安不备,从该局院内私自“开”走属于自己、但被工商局暂扣车辆的汤某被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5岁的汤某是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无业青年。
2014年6月14日下午16时许,汤某驾驶一辆五菱荣光面包汽车在新密市西大街腾龙水暖市场推销假冒的“金牛”牌PPR塑料管件时,被新密群众举报。新密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赶到现场。因汤某涉嫌无照经营,新密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汤某所驾驶的五菱荣光面包汽车及车上PPR管材货物暂扣在工商局院内,并向汤某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为了逃避该处罚,被告人汤某当天让其亲戚把该车的备用钥匙送了过来。当晚10时许,汤某来到新密市工商局院内,趁工商局保安不备,用备用钥匙将工商局依法扣押的五菱荣光面包车(车上装有假冒“金牛”牌的PPR管材货物)私自开到自己在新郑市龙湖的住处,后将车上的PPR塑料管件退回给新郑龙湖建材城的商户。
新密市工商局发现五菱荣光面包车不见后迅速报警。
2014年7月6日,汤某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案发后,经鉴定,该五菱荣光车价值37620元。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予以保管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据此,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汤某提起公诉。
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通过此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郭艺辉提醒广大车主,车子如果被行政执法机关暂时扣留了,切勿通过“偷”的形式取回,否则面临的必将是法律的制裁。
为何自己能“偷自己”?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虽然本人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是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由他人实际合法占有的财产,以致使国家机关或他人因负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本案中,汤某的五菱荣光面包车被工商行政执法机关扣押后,该车已处于工商行政执法机关的占有控制之下,汤某采取秘密的办法,将五菱荣光面包车由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占有转为自己占有,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因此,司法机关对其以盗窃罪定罪起诉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