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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错发离婚证情况下重婚罪的认定

2016-10-27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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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文主要介绍一下民政局错发离婚证情况下重婚罪的认定。

  据《成都商报》报道,陈某在其丈夫服刑期间带着户口簿到宜宾市某县补办结婚证,目的是为了起诉离婚,当时的经办人员错把离婚证当成结婚证发给了陈某,该女子拿着错发的离婚证后又同他人登记结婚。“原来”的丈夫钟某刑满出狱发现后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陈某犯有重婚罪。本案是否构成重婚罪,笔者试图做以下分析。

  一、重婚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在其婚姻持续期间与他人结婚的人;再就是相婚者,一般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者。所谓有配偶是指已经结婚,并且与其结婚的一方还健在的情形。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为,有配偶的人应当理解为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陈某构成重婚罪的可能性

  犯罪构成是刑事司法认定的基础,陈某是否具备主观故意成为本案构成犯罪的关键。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

  从《成都商报》的报道来看,婚姻登记机关经办人叙述,女子陈某到宜宾市某县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手续,如果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事实的话,说明陈某对自己不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的事由是明确知道的,对没有合法离婚是非常清楚的,在这种情况下再同他人办理结婚手续,就具备了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本案是否构成犯罪也存在疑点

  当然,本案陈某是否构成犯罪也存在诸多疑问题。比如媒体报道陈某与“原来”的丈夫钟某2010年7月22日在宜宾市某县登记结婚,而本案婚姻登记经办人却叙述几年后陈某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手续,已经办理结婚证为何又补办结婚手续,在证据学上被称为存在相互矛盾的证据,需要司法机关排除合理怀疑。

  在合理怀疑没有被排除之前不妨做一简单的推测,如果陈某补办结婚手续是事实的话,那么她就没有同“原来”的丈夫钟某登记结婚,没有同他人登记结婚的人再与另外的人登记结婚的,一般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有关手续显示陈某确实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是离婚申请,只是经办人员疏于管理或者其他原因错发了离婚证,陈某也不能构成重婚罪。

  四、结尾的话

  婚姻自由本来是很正常的事,该案不仅提醒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管理和认真审查,也提醒有关当事人在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要具备一定的注意义务,更要防止以采取违反法规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幸福。需要我们时刻铭记,违法了法规就要受到法规的处罚。

  (原标题:民政局错发离婚证 女子嫁人是否涉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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