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对白云店遭炸弹敲诈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张xx有期徒刑3年。
今年4月6日上午11时40分开始,多次接到一男子的电话:“我在你们超市里安放了一颗炸弹!赶快准备一笔钱给我。”超市立即报警,警察到场后紧急疏散超市里的大量顾客。民警赶到现场在二楼发现一爆炸物品,及时消除了爆炸隐患。4小时后,警方在石闸立交桥附近将犯罪嫌疑人张xx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张xx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说:“我没钱治病,就想去弄点钱,可是炸弹一放进去我就后悔了,又不敢回去拿,所以才打电话给商场的人,我在骑上自行车往家赶的过程中就被抓了。”
盘龙区法院审理认为:张xx在公共场所安放爆炸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张xx安放炸弹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造成严重的后果,随后打电话告诉超市排险,有效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张xx的犯罪情节,构成了爆炸罪。于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xx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