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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案例

2012-12-18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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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京报本报讯(记者吕佳瑜)因受贿9.5万元,原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线材厂线二作业区域区域长兼总支书记常建民,近日被昌平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法院查明,1999年至2005年期间,常建民在担任首钢总公司第一线材厂三车间主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线材

 

  本报讯 (记者吕佳瑜)因受贿9.5万元,原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线材厂线二作业区域区域长兼总支书记常某,近日被昌平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院查明,1999年至2005年期间,常某在担任某总公司第一线材厂三车间主任、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线材厂线材三车间主任、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线材厂线材二车间党总支书记、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线材厂线二作业区域区域长兼总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八次非法收受瓦房店通用轧机轴承厂副厂长、瓦房店轧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刘某送予的人民币9.5万元,并为其销售轴承提供便利。常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交代了受贿事实。

  法院认为,常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常某有自首情节,且能够积极退赃,自愿认罪,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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