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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打假质监处长被判受贿入狱两年案内幕

2012-12-18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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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讯苏州市质监局一名“受贿”处长两年后重获自由一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7月1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还原了事情的本来面目,这让人感到欣慰,但该案留给人们的诸多疑问尚未揭开。如果这是一件错案,那么,为什么有多名关键证人之前做了假证?作为案件
本报讯 苏州市质监局一名“受贿”处长两年后重获自由一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7月1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还原了事情的本来面目,这让人感到欣慰,但该案留给人们的诸多疑问尚未揭开。如果这是一件错案,那么,为什么有多名关键证人之前做了假证?作为案件

本报讯 苏州市质监局一名“受贿”处长两年后重获自由一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7月1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还原了事情的本来面目,这让人感到欣慰,但该案留给人们的诸多疑问尚未揭开。如果这是一件错案,那么,为什么有多名关键证人之前做了假证?作为案件始末的见证人,记者日前采访了当事人尤鹿林以及有关办案部门,整个事件历程令人感慨。终审:还原真相


今年7月1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号法庭,审判区外几十人正在焦急地等待着。上午10点多,在距离原定开庭时间1个小时后,三名法官依次坐到了审判席上。此时,从候审区走出一名50多岁的男子,他站在了被告席上,虽然白发丛生、神情略显憔悴,但可以看出该男子精神状态很好。


正式开庭,刑事裁定书很短,法官仅用不到20分钟即宣读完毕。裁定书中的字句是法庭上极少出现过的词语:证据不足、判令无罪、当庭释放。这名站在被告席上的男子获得了自由。此时距离他被传唤、接受调查刚好两年。在此之前,他还是背负着3年刑期的受贿罪犯。


刑事裁定书宣读完毕后,全场一片叫好之声,旁听席上许多人向法官伸出了大拇指,而终于走出被告席的男子则与家人抱作一团、泣不成声。


对于其他人来说,这只是发生在7月13日的一件小事。然而,对于该男子来说,则是影响一生的事,对于苏州市而言,也是足以载入司法界史册的一件事。这名男子就是本文的主人公尤鹿林,接受传唤之前他是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


在1999年8月6日出版的江苏省一张经济类报纸上面,人们还可以找到这样一篇文章《打假儒将尤鹿林》。根据该文记载,尤鹿林1991年正式进入苏州标准计量局质量监督科。1996年年底,尤鹿林又走进了更名后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危险性最高的一个稽查部门。


在此之后,尤鹿林带领着11名稽查人员,保持了1997年以来年均破获假劣案400余起、年人均破获35起的高效率,其中1997年骗取了老百姓两千多万元的“沈昌信息茶”案也是尤鹿林和同事们的手笔。


尤鹿林有着十多年的质量监督经验和打假一线的奋战经历,是局里有名的“质量卫士”,更因一身儒气,得名“打假儒将”。


正是这样一名久经沙场的老将却在两年前被冠上“贪官”之名,被判入狱。“危险性最高的职位”竟然成了尤鹿林的事业滑铁卢?


然而,事情并不按照我们平常所见的官员腐化堕落套路向下发展,就在今年7月13日这一天,尤鹿林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人们不禁要问,两年来究竟发生了什么?


起因:打假风波


时间退回到6年前,当时尤鹿林是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处处长兼稽查支队队长。当年10月,尤鹿林所在支队经过周密调查,发现常熟市有一名叫李建国的烟贩子,多年来一直在贩卖假烟。常熟市有关部门也曾调查过此案,但收效不大,为此,苏州市稽查支队决定去摸摸情况。


尤鹿林说,就当时而言,李建国在常熟市颇有些“名气”,但他们不信邪,决定去摸摸这个老虎屁股。


经市质监局有关领导批准,尤鹿林9月底指挥、组织了10名常熟市公安干警、5名苏州武警中队警员、9名苏州烟草局工作人员以及30多名吴县技监局和常熟质监局稽查大队的工作人员,一起前往常熟。当晚,多名行政执法人员对李建国居所以及李建国邻居家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了多处藏烟之地,当场查扣了两卡车香烟,共计100多箱,还有现金12.3万元。后经省烟草检测站鉴定,其中假冒香烟货值为110万元。


12月中旬,经市质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3条的规定,该局对李作出了没收假冒香烟、罚款55万元等处罚的决定。


10多天后,市质监局对处长一级干部进行轮岗,尤鹿林被调任该局标准化处处长,该案移交给该局另一名负责人孔繁荣查办,当时,稽查支队已经追缴了约25万元的罚款。


此后,尤鹿林在标准化处处长的岗位上一干又是4年。就在其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一场不期的灾祸降临在了尤鹿林身上。


2004年7月13日,这一天尤鹿林像往常一样在局里办公。下午,市质监局监察室李主任找到尤鹿林,表示苏州市某区反贪局的同志要和尤鹿林谈谈。此刻的尤鹿林全然没有想到,他这一谈就用了两年时间。


于是尤鹿林随反贪局工作人员来到该局,关于当时的情况,尤鹿林说,对方只是要求他陈述了2000年9月查处贩卖假冒香烟案子的情况,于是他如实进行了陈述。他并不知道反贪人员的来意以及问话的目的,因此他没有任何心理负担,只是照实直说,但是这种坦然在当天晚些时候发生了变化。


尤鹿林在上诉书中表示,当他陈述完后,对方便直接问他有没有在办理假烟案中拿了不该拿的钱,尤鹿林说没有。此后,反贪局的工作人员又多次向尤鹿林问话,但均没有得到肯定的答复。此事似乎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


尤鹿林被传唤一事,尤的妻子丁洁并不知情,她没有像往常那样收到丈夫在下班时打来的电话,于是这一天,担心丈夫的丁洁一夜未眠,竟靠着阳台栏杆等了一夜。


关键:有罪供述


尤鹿林明确地向反贪局工作人员表示,他没有受贿,也没向查处烟贩李建国拿过钱。但奇怪的是,在尤鹿林一审前的多次讯问笔录中,尤鹿林承认了受贿一事,这对后来判七年半的有期徒刑起了很关键的作用。


为什么要做伪证,尤鹿林在一审上诉书中做了解释,13日被带到反贪局后,他就在一间审讯室里被一直审讯到了第二天早晨。“这过程没让喝一口水,没让吃一点东西,更没让上一次厕所……接下来的几天审讯常换地方,但一直不让睡觉,也不让洗漱,直到7月18日早晨被送进苏州第二看守所。”


尤鹿林这份有罪的供述正是发生在7月17日。


尤鹿林在上诉书中称,“就这样到了第四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实在太累了,头昏脑胀,太想睡觉了,同时心里一直很害怕,怕连累家人,怕连累更多的人,面对不停地讯问,我只能自我安慰:反正事实总会弄清楚的,先缓一缓,承认了再说,免得吃眼前的苦。于是我开始积极配合反贪局,承认一些莫须有的犯罪事实,并顺着审讯糊里糊涂地乱编犯罪情节,当然我万万没有想到认了一个还有一个,那时我真的很麻木。先是承认了常熟质监局稽查大队长金振歧送我们三个支队长(还有市质监局陆雪根和孔繁荣)的钱,开始要我承认老金是送到我家的,我认了,后来说的不对,是常熟质监局稽查大队中队长周佩玉和老金一起来的,我认了,后又说是周一个人送的,我也认了,接着问钱是多少,我说:两千,他们说不对,我再说:五千、八千、一万、一万五、两万、三万、一直到四万,他们才说差不多。接下来说周送的钱是给我的,老金送我们三个支队长的钱是送到单位办公室的,我认了。后来又说烟贩子李建国也送了8万元,我说是王晓(李建国在逃,委托王晓处理罚款一事)送来的,可那是暂扣的罚款,他们说不对,是另外送的而且被我们分掉了,我说随便吧,于是让我说了分配的方案,我(就)编了几个方案……以上是我第一次违心地承认受贿的大体过程的主要情节,具体的情节已经无法回忆了,因为当时头昏脑胀,脑子里很乱,思维也极不正常。我只能自我安慰,没有的事总归是没有的,反正事情会弄清楚的。” [page]


“我违心地承认了受贿一事后,(他们)并没有让我回去睡觉,那段时期我心里很复杂,有种被欺骗的强烈感觉,我很怕反贪局的同志……不敢说他们不愿听的话,因为我的命运在他们手中……在7月份的几次提审中我一直坚持说,我口供有出入,但我相信检察部门会把事实查清楚的。”


这份长达16页的上诉词中,尤鹿林还描述了一次作伪证的情形:“(2004年)10月10日早晨,我被押到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我的双手立即被两副手铐拷在审讯凳子旁边的铁栏杆上,开始了连续提审,一直审到12日深夜。(反贪局的工作人员说)如果再不承认,就发函去英国查我儿子(在英国读大学)的银行账户的存款;将我哥哥也弄来审查。该人员还答应我,已向领导汇报过了,只要我交代问题,与区检察院配合,就可以不牵连我家人。(他们)还告诉我,与我案子有关的同事陆雪根已起诉了,孔繁荣也快起诉了……我越想越害怕,一旦查我儿子,他明年攻读研究生的签证可能就会受到影响……这样一来,我80多岁的老父亲也承受不了这样的打击,我妻子也承受不住了,我们的家将可能因我家破人亡了。我怕极了……我几乎跪在地上求他们不要为难我的家人。我妥协了,再一次违心地承认了受贿的罪行……根据他们的要求胡编了大约10个受贿的情节。”


这份上诉词是尤鹿林在2004年11月上旬之前,陆续写成的。依据其中的说法,正是上述情形下,才有了40多份笔录中的10余份有罪供述。也正是这些有罪供述,成了2005年5月17日一审判决的有力依据,于是也就有了当日法院认定的受贿情节。


初审:七年半有期徒刑


2005年5月17日,苏州市沧浪区法院一审认为,尤鹿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9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予以从重处罚。因此判决:尤鹿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法院认定的受贿犯罪事实有四件,分别是:


2000年11月,尤鹿林利用担任苏州质检局稽查处处长兼稽查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查处李建国假冒、劣质香烟案件的过程中,非法收受李建国所送的价值1600元的中华牌香烟5条。


2000年12月,尤鹿林同样在查处李建国一案时,非法收受李建国通过周佩玉转送的人民币3万元。


2000年12月,尤鹿林非法收受李建国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得款后其中的1万元分给时任稽查支队副支队长陆雪根。


2000年12月,尤鹿林索取李建国6万元,得款后将其中的2.2万元分给孔繁荣、陆雪根等人。

法院认为,尤鹿林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多次供述交代:其在李建国一案中,收受李6万元、中华牌香烟5条,并索取6万元。其中周佩玉到其家中转送现金及烟酒。其在收受和索取钱款后,将其中3.2万元给了陆雪根、孔繁荣等人。另外,尤鹿林的有罪供述中相关细节与证人周佩玉、李建国、陆雪根以及孔繁荣相吻合。因此,不予采纳尤鹿林本人提出的没有收受和索取李建国钱款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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