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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对财物的范围

2018-04-20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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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司法实践中大量不以财物为对象的贿赂行为的出现,导致我国有关受贿罪贿赂范围的规定偏窄,不能应对受贿罪的新情况、新特点,不利于有效地打击和遏制贿赂犯罪。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国家的规定,应将贿赂范围扩大至非财产性利益。那么,受贿罪中对财物的范围是什么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受贿罪中的“财物”包括什么?

  “财物”的定义,可有以下三种类型:

  (1)金钱:

  即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一般等价物。对于金钱能够成为贿赂,自然毫开疑问,具体而言,金钱属于“财”的范畴。在实践中,如果行贿人使用假币进行“行贿”的,当受贿人在对假币不知情的时候进行收受,对受贿人应当以受贿罪的未遂论处。理由在于假币虽属于“物”的范畴,但没有使用价值,受贿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而收受的,所以不能实现受贿罪构成,因而应当论为受贿罪未遂,在这种情形下,对“行贿人”不能以行贿罪论,因为假币不具有使用价值而“行贿人”完全是在利用欺骗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这种情形的应对“行贿人”论以使用假币罪论处;

  (2)物:

  这里仅指能够进行的,有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这与民法上“物”的概念基本是一致的。民法理论中认为,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产品”对于贿赂犯罪中的“物”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具有有形性,就是具有一定的物理或化学属性,并且这种属性能够被现代技术测量的。有形性不等于固定性,以其他形式出现的,同样是一种物,比如:电、煤气、暧气等都属于刑法中“物”的范畴,自然属于贿赂中“物”的范畴。如果行为人以接受他人免费提供使用的电、煤气、暧气等,如果其价值达到受贿罪的定罪数额的,应当论以受贿罪,二是具有可交换性。实际上可交换性是以能够现实地可以支配控制为基础的。对于不能进行支配控制的东西,即便是有形的,也不属于刑法中的“物”。三是具有使用价值,也就是说,能够通过它来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要;

  (3)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

  将前两类作为贿赂犯罪中的“财物”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关键是对于可以行使物质利益的请求权的凭证,因为在民法理论上,这类凭证是不属于“物”的范畴的,对此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实际上从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交易形式本身就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而就现实而言,易货贸易这种形式已经被现代交易方式抛弃,而钱货交易形式也逐渐发生变化,一是现金交易的逐渐减少,代之以票据交易、记账交易等形式;二是电子货币的出现,大量的资金的划转开始通过互联网等网络进行,比如现在正蓬勃兴起的电子商务、信用卡交易等形式,从将来的发展来看,传统的交易形式会慢慢的让位于新兴的交易形式。

  二、受贿与贪污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受贿罪中对财物的内容。我们要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理论知识及业务素质,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责任感,客观公正地收集相关证据。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改变刑法单一化、机械化的“计赃论罪”处罚模式,建立以具体情节为主的处罚标准,科学地建构受贿罪中对财物的范围。如果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找法网在线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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