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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旅游涉嫌商业贿赂罪

2015-09-0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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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请托人给予的“免费旅游”服务,这种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商业贿赂罪。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免费旅游受贿犯罪的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意见》还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二、“免费旅游”受贿其数额认定

  近年来,随着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权色交易,用提供无偿劳务、免费旅游等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以及晋职招工、迁移户口等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案件频繁发生。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请托人给予的“免费旅游”,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被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不在少数。表面上,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直接收受当事人的具体财物,但这只不过是把赤裸裸的钞票换成了旅游花销,与收受财物形式不同但实质一样。

  《意见》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旅游费用本质上属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由于人们普遍认为“请旅游”是一种休闲,若是再带上“考察学习”与“红色教育”的面具,则更“名正言顺”,具有欺骗性。其实,这种“旅游贿赂”就是一种金钱贿赂,仅仅是方式不同而已。

  接受免费旅游具体可以表现为行为人接受请托人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到外地或者国(境)外旅游,全部费用由请托人支付;行为人自己或者带领家人参加旅行团,费用由请托人负担。无论哪种形式,行为人都不直接从请托人手中直接取得金钱。但是,行为人接受免费旅游,其所获得的利益可以用金钱计价,受贿数额可以准确认定,与直接接受现金贿赂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实践中,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免费旅游的受贿案件,应特别注意免费旅游违纪数额的认定。有人认为,旅游是到异地包括国外进行游览观光、购物、度假、住宿,会产生在途费用(如乘坐火车、飞机、汽车的路费)、食宿费、景点费以及导游费、购物支出等费用,去国外旅游的还包括签证、护照办理的手续费等,一般说来这些费用较高。

  在接受免费旅游的情况下,这些本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都是由请托人负担的,行为人不支出费用。行为人接受免费旅游,在实质上与行为人接受与旅游等值的金钱是一致的。因此,请托人为行为人支付的费用,就是行为人受贿违纪的数额。

  认定为行为人的受贿数额,还应作出以下几方面的界定:

  1、请托人出资购买全程往返机票、酒店食宿费用、旅游景点门票,受贿人单独享有旅游服务的,属于个人全部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应将受贿违纪数额全额认定。

  2、在请托人陪同受贿人旅游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确定受贿人在旅游中的财产性支出比例,就不能将该次旅游认定为贿赂;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旅游中的某项费用主要或完全由行贿人支付,可以认定为贿赂。

  3、家属、情妇(夫)等特定关系人与受贿人一同享受他人提供旅游消费的,应当将共同享受旅游的消费数额全部计入受贿违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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