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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应增加贪污贿赂犯罪

2012-12-18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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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洗钱罪(moneylaundering)是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A)。国外犯罪学者一般认为洗钱犯罪包括清洗和再投资两个阶段,产生非法收益的犯罪称为“上游犯罪”,洗钱犯罪则为“下游犯罪”。根据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国内法
洗钱罪(money laundering)是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A)。国外犯罪学者一般认为洗钱犯罪包括清洗和再投资两个阶段,产生非法收益的犯罪称为“上游犯罪”,洗钱犯罪则为“下游犯罪”。根据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国内法规定,可将关于上游犯罪范围的理论概括为两类,一为涵盖说,一为限定说。涵盖说包容一切犯罪,限定说仅限于一类或几类犯罪。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洗钱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非法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可见,我国刑法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回顾1997年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可以说,现行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是在对洗钱犯罪的国际性或跨国性认识不足的情况下制定的,存在着诸多不足。笔者以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应增加贪污贿赂犯罪。

  一、当前洗钱活动出现的新动向

  “洗钱”一词最早出现在黑社会犯罪中。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然后,在每天晚上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申报纳税,扣去其应缴的税款外,剩下的非法得来的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确实,一直以来,洗钱行为都与黑社会紧密相联。但是近年来,洗钱活动出现了新动向。一些腐败公职人员通过种种途径给自己贪污受贿得来的黑钱披上合法的外衣,之后,不仅可以公开挥霍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还可用来投资和进行再增值,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已超过了传统的“洗钱”。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洗钱”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易容变形。一些人通过贪污受贿获取了大量非法收入,但由于其在位时公职人员的身份,使他们对这些钱一不敢外露,二不敢消费。然而当他们感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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