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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众粪便泼邻居是否构成侮辱罪

2012-12-18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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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家住江苏省如皋市黄市镇的丁女(原为丁金凤,本文隐去其真名)与受害人严女系邻居关系。为丁家建房一事,两家曾多次发生纠纷。2004年5月17日下午,丁家请人在其平房顶上砌建护栏时,严女以丁家砌建的平房系违章建筑为由,在其平房边上用竹竿捣刚砌建的护栏,

【案情】

家住江苏省如皋市黄市镇的丁女(原为丁金凤,本文隐去其真名)与受害人严女系邻居关系。为丁家建房一事,两家曾多次发生纠纷。2004年5月17日下午,丁家请人在其平房顶上砌建护栏时,严女以丁家砌建的平房系违章建筑为由,在其平房边上用竹竿捣刚砌建的护栏,并用钉耙敲打该平房的西山墙,进行阻拦。丁女看见后,二话没说,即到该房平台上从粪桶内舀了二料勺粪便,当众将粪便浇泼至严女头部,致其头上、脸上、身上多处有粪便、蛆子。受到此刺激后,严女精神恍惚,经医院诊断为抑郁性神经症。后严女以丁女涉嫌侮辱罪向如皋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法院审理中,丁女主动缴纳了2000元赔偿款。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所谓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客观方面的侮辱行为主要包括暴力侮辱、言语侮辱和文字侮辱三种;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同时侮辱必须针对特定的人实施。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构成本罪,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否则不构成犯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女使用泼粪方法公然侮辱他人,造成受害人严女罹患抑郁性神经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侮辱罪。考虑到严女在事情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且丁女已自愿赔偿严女的经济损失,故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04年11月6日,法院判决丁女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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