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原告小翠诉称:原告于淘宝网开设美国正品代购店,被告小郑于2014年11月1日在原告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条品牌的摩登弹性超显瘦拼皮裤,被告在收到货品后以质疑货品是否正品的理由在淘宝网上对该货品给出差评。因该评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在对被告作出耐心解释后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撤销差评,均被置之不理。且被告追加评论,赤裸裸的诋毁原告商誉。因该差评的存在,导致原告多笔交易被申请退货。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撤销在原告淘宝网名为思思代购店网页上的两条差评,公开书面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178.80元。
被告小郑辩称:不同意原告小翠的诉讼请求。被告评价属实,原告也未证明其商业信誉受到影响。
二、释法
小郑根据自身感受及事情经过在淘宝网上给予差评及追加评论,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小翠也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因小郑的差评而导致其商誉受损的事实。淘宝网设置买家评论功能的目的是出于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希望通过买家网购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小郑作为买家,有权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选择是否给予差评。而买家给出何种评级和评论往往系基于货品本身是否与网店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且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从小翠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小郑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非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因此,从主观上来看,小郑的行为并非属于侮辱诽谤行为,小郑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不构成网络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