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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长期猥亵女学生,一再上诉1年刑期变12年

2015-06-24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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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小学老师张某长期猥亵多名女学生一案经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后,张某不服一再上诉,最终1年刑期变1年,这是为什么?案件再审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变数导致判决结果发生如此之大的变化。请看找法网小编的介绍。

  【案情介绍】

  巨野县某小学老师张某因长期猥亵女学生,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张某不服判决一再上诉。当地检察机关审查案卷后发现,对张某的量刑确实存在问题,不是过重而是过轻,遂依法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日前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张某因猥亵儿童罪获刑12年。

  案发:老师向家长告状牵出猥亵女童案

  小丽是巨野县某小学的学生,2010年6月份的一天,小丽的母亲接到小丽老师张某打来的电话,称小丽小小年纪抽烟。挂掉张某的电话后,小丽的母亲开始责问女儿,然而起初小丽也只是哭,什么也没有说。后来,深感委屈的小丽便说了一句“我要把他的丑事说出来”。

  这句话并没有引起小丽母亲的注意,后来经在场的一位亲朋提醒,小丽的母亲感觉事情蹊跷便反复询问小丽。最终,小丽说出了实情,然而实情就像一颗重磅炸弹,让小丽的母亲难以接受。原来,小丽从小学三年级开始就跟着张某上补习班,也就是从那时起,张某就开始猥亵小丽,不仅在补习班上,有时竟然还在教室里行这些龌龊之举。了解到女儿的遭遇后,小丽的母亲陪同小丽一起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案发后,经过司法机关的调查发现,张某在学校担任老师期间,利用给学生讲题、办补习班之机,在教室等场所中采取摸乳房的方式多次猥亵包括小丽在内的4名女生。

  波折:获刑1年不服上诉,检察机关发现问题

  2010年底,巨野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16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2014年11月27日,案件重审后,张某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然而,在收到该案的判决书后,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对该起案件审查后发现,该判决书在认定事实上与起诉书所认定事实有出入:起诉书指控张某猥亵儿童4名,而法院判决猥亵儿童2名。在审判阶段,有两名被害人的陈述发生了变化,对猥亵事实予以否认。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身为人民教师,公然在教室内猥亵多名未成年女生,多利用给女生辅导或讲题的时候实施犯罪,而且肆无忌惮,不怕被别的学生看到,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近日,该案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依法改判张某有期徒刑12年。至此,张某猥亵儿童案终于尘埃落定,张某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抗诉

  【相关法律知识】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成立条件: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能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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