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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认定

2012-1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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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刑法虽然未对本罪的成立规定任何情节上的限制,但根据刑法第13条后段但书的规定,采用非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能构成犯罪。2.本罪与强奸罪(未遂)的界限二者都是侵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刑法虽然未对本罪的成立规定任何情节上的限制,但根据刑法第13条后段“但书”的规定,采用非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能构成犯罪。

  2.本罪与强奸罪(未遂)的界限

  二者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在具体表现上往往存在相同或类似之处,如抠摸、搂抱等行为。两罪的区别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1)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强奸罪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2)主体不完全相同。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既可由男子也可由女子实行。(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强奸罪以强行奸淫为目的,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上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动机目的,某些情况下,也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但决不具有违背妇子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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