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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被抓咬综治员 珠海一男子因抢劫罪被判刑

2015-12-10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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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湛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男子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作案时被综治队员发现,情急之下咬伤综治队员手臂并拒捕。日前,金湾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

  2015年5月10日,被告人方某湛伙同绰号“老二”的人携带液压剪、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女装摩托车来到珠海市平沙镇农业银行门口附近,见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停放在此。被告人方某湛和“老二”将摩托车上的防盗报警器拔下来,由被告人方某湛负责望风,“老二”从女装摩托车坐垫下取出液压剪,剪断男装摩托车的防盗锁。

  二人准备各驾驶一辆摩托车离开时,被巡逻的综治队员发现。综治队员上前实施抓捕,“老二”持弹簧刀威胁综治队员,后驾驶女装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方某湛为反抗抓捕咬伤综治队员赖某手臂,后被制服。民警赶到现场,查获被盗摩托车一辆、防盗报警器一个、防盗U型锁一把及作案工具液压剪、螺丝刀、剪刀、扳手、弹簧刀各一把。经鉴定,赖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38元,查获的弹簧刀为管制刀具。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湛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7月11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湛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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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被抓判刑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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