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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改兰故意杀人案

2012-12-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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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改兰故意杀人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汉中刑一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改兰,女,1963年3月2日生于陕西省洋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2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洋县公

张改兰故意杀人案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9)汉中刑一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改兰,女,1963年3月2日生于陕西省洋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2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2月10日被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0日由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江华,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汉检公刑诉(2009)第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改兰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郭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改兰及其辩护人马江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1月30日,被告人张改兰之夫雍俊虎和同村村民杜虎庆、雍朝贤等人在洋县龙亭镇鞍山村村主任张宝华家喝酒,晚10时许,杜虎庆、雍朝贤乘车将雍俊虎送回家,张改兰及其女雍娟搀扶雍俊虎休息后,雍娟回另一卧室休息。约半小时后,雍俊虎起床称有事到洋县县城并掏出手机准备打电话,张改兰估计雍俊虎打电话叫出租车来接,便上前夺手机不让其打电话并说:“这时候了,你去城里搞啥呀?”两人遂发生争执,张改兰走出卧室到堂屋拿起一根钢管返回卧室,见雍俊虎坐在沙发椅上斜靠着闭目休息,张改兰举起钢管朝雍俊虎头部猛击一下,雍俊虎头部出血溜到地上,张改兰见状,想起平时雍俊虎对家庭、子女不闻不问,随产生了杀死雍俊虎的念头,手持钢管朝雍俊虎头部连续击打致其当场死亡。后张改兰用铁锨在其家北侧的空地里挖好坑,将雍俊虎的尸体头部用塑料袋及白布包裹,用绳索捆绑后拖至坑里掩埋,该张清洗了地面及粘在墙上、床巾被套等处的血迹,次日晨又对掩埋尸体的地方进行了平整和放置辣椒枯干予以掩饰。2009年2月5日张改兰投案自首,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据此事实,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改兰犯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改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辩称被害人雍俊虎与他人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案发当晚是被害人先用手卡其脖子,她挣脱后才拿钢管打的被害人,并感到十分后悔,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辩护人马江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被害人雍俊虎平时家庭观念淡薄,案发当晚在醉酒的情况下深夜要求外出,发生争执后卡被告人的脖子,有一定过错;(2)被告人张改兰的犯罪故意是临时产生的,以往表现良好;(3)有投案自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4)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30日,被告人张改兰之夫雍俊虎和同村村民杜虎庆、雍朝贤等人在龙亭镇鞍山村村主任张宝华家喝酒,22时许,杜虎庆、雍朝贤乘车将雍俊虎送回家,张改兰及其女雍娟搀扶雍俊虎休息后,雍娟回另一卧室休息。约半小时后,雍俊虎起床称有事要到洋县县城并掏出手机准备打电话,张改兰估计雍俊虎打电话叫出租车来接,便上前夺手机不让其打电话并说:“这时候了,你去城里搞啥呀?”两人遂发生争执,张改兰走出卧室到其堂屋拿起一根钢管返回卧室,见雍俊虎坐在沙发椅上斜靠着闭目休息,张改兰举起钢管朝雍俊虎头部猛击一下,致雍俊虎头部出血倒地,张改兰见状,想起平时雍俊虎对家庭、子女不闻不问,随产生了杀死雍俊虎的念头。遂又持钢管朝雍俊虎头部连续击打数下致其当场死亡(死年47岁)。后张改兰用铁锨在其家北侧的空地里挖一长150CM、宽60CM的坑,将雍俊虎的尸体头部用塑料袋及白布包裹,用粉色床单将尸体包裹起来,用绳索捆绑后拖至坑里掩埋。作案后,张改兰清洗地面及粘在墙上、床巾及被套等处的血迹。次日晨,张改兰又对掩埋尸体的地方进行了平整和放置辣椒枯干予以掩饰。2009年2月5日张改兰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其杀死雍俊虎的犯罪事实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雍娟证言,证实2009年正月初五(公历2009年1月30日)晚上10时许,其父雍俊虎喝醉酒被同村村民杜虎庆和雍朝贤送回家,她和母亲张改兰将父亲安顿睡下后自己也休息了。大约过了半小时,她迷迷糊糊听到家里咚的响了一声,把她惊醒了,她问母亲张改兰是啥声音,张改兰说是房后头的声音。第二天她起床后发现她父母睡房的床单被罩泡在盆里,其母张改兰说是她父亲雍俊虎吐在床上了。从正月初六一直到正月初十就没有见父亲。正月十一(2009年2月5日)8点多,其母张改兰说她在正月初五晚上用家里的一根钢管将其父雍俊虎打死后埋在房子跟前的空地里了。她听后感到事情重大,就陪同其母张改兰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了。

  2、证人王茹彦证言,证实2009年2月4日下午四、五点钟,其嫂张改兰对其讲,她于2009年正月初五晚上在她家中用钢管将其丈夫雍俊虎打死后埋在房屋跟前的空地里了。

  3、证人张建设证言,证实2009年2月4日晚,其妹张改兰到其家中讲,正月初五晚上她在家中用一根钢管将丈夫雍俊虎打死后埋在房跟前的空地里了,并说自己准备投案自首。

  4、证人杜虎庆证言,证实其在2009年1月30日同雍俊虎等人一起喝酒并将醉酒的雍俊虎送回家的事实。

  5、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洋县龙亭镇鞍山村一组7号张改兰家坐东向西两层楼房的一层。南一间为张改兰夫妇卧室,东墙窗下放一桌子,桌面、右桌腿及桌前木凳上可见芝麻粒大小点状喷溅血迹。南界墙日历上可见三处点状喷溅血迹。南墙距东墙墙裙20X12CM范围可见点状喷溅血迹。床下地板砖面可见点状喷溅血迹。堂屋门东13CM处水泥地面可见10X18CM拖拉状血迹。在木门内南侧提取一长68.6CM、直径4.5CM的农用架子车轴用钢管,管体一端上粘附血迹。在张改兰家厨房提取一根长995CM塑料绳,绳上粘附血迹。在距张改兰家晒场北5M处有一梯形菜地,在距菜地南边140CM、东边175CM处挖掘后发现一东西向长150CM、宽60CM坑穴,坑穴内可见雍俊虎尸体,尸体头东脚西,呈侧卧位,头部缠有白孝布条,内有塑料袋包裹,头部以下用粉红色床单包裹(现场提取)。

  6、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改兰带领侦查人员对掩埋尸体的地点进行了指认并对作案工具钢管及绳索等进行了辨认。[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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