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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2012-12-1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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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例如,某中学初二学生郭某,因与同学刘某在电影院争座位发生打斗,当即受到老师的批评。郭某怀恨在心,于第二天纠集外校三个学生,在放学的路上拦住刘某进行殴打,将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例如,某中学初二学生郭某,因与同学刘某在电影院争座位发生打斗,当即受到老师的批评。郭某怀恨在心,于第二天纠集外校三个学生,在放学的路上拦住刘某进行殴打,将刘某下肢打成残废。郭某等四人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我国学习这个罪时,要明确以下问题:

  (1)什么是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伤害的程度有哪几种?是否凡是伤害了他人的身体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客观情况看,伤害的结果可能有轻微伤、轻伤、重伤和伤害致人死亡等几种情况。这几种情况的伤害,只有轻伤、重伤和伤害致人死亡才构成犯罪。究竟是哪种程度的伤害,要由法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确定。

  轻微伤通常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殴打造成他人身体的疼痛或者轻微的肉体损伤如脸被打肿、鼻子被打出血等等。这种伤害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因此,不构成犯罪。如张明16岁,初三学生,张明因同学毛霄打球时撞到倒了他,张明爬起来朝毛霄脸上一拳,把毛霄鼻子打出了血,鼻梁红肿冲血。张明的行为虽然伤害了毛霄的身体,但其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或赔偿医药费或给予纪律处分,不追究刑事责任。

  轻伤,是指由于各种外界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一定程序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也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如甲与乙因小事发生纠纷而,甲上前打了乙几拳,将乙鼻骨打断,眼睛被打伤致视力下降。甲对乙的伤害属于轻伤。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重伤是指人体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或其他对于人身有重大伤害的损害。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变丑或者功能障碍;丧失听觉是指受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至91分贝以上,或者两耳听力减退至60分贝以上;丧失视觉是指受伤以后一眼盲或两眼视力低,其中一眼低视为2级或者眼损伤或颅脑损伤致使视力缺损(视眼半径小于10度);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是指除上述伤害之外的损伤,如严重的烧伤、烫伤、神经机能失常等。如李某因与王某有仇,意欲报复,于是趁乙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浓硫酸向乙的脸上泼去,致乙面部烧伤,眼睑、鼻子和左耳烧烂,致乙重伤。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死刑。[page]

  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基于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但由于被害人伤势太重,抢救无效死亡的。如张某(男,15岁)因与同学李某有仇,于是想教训教训李某。一日张某拿着一把水果刀,趁李在前面行走不备之机,向李的屁股猛刺两刀后逃离。李被刺后,后大腿部血流如注,被同学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查,张某的一刀刺中李某股动脉而流血过多死亡。张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如上例中,张某虽然只有15岁,但他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对故意伤害他人,只造成轻伤的,不构成犯罪,只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3)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而不包括自己的身体健康,所以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如果某人自己伤害自己是为了其他的犯罪目的,触犯了刑法,则应构成犯罪,如军人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战时自伤身体的,构成战时自伤罪。如果为了骗取保险金而自伤自己的,则构成保险诈骗罪。

 (4)犯故意伤害罪的,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某工厂工人吴某,男,25岁。1985年吴某经黄某(女)的父母介绍与黄某谈恋爱。相识不久,黄某(当时待业)表示不同意,其父母便施加压力,甚至打骂,黄某无可奈何,只好又与吴某谈恋爱,如此反复多次。同年10月,黄某作为待业青年,被分配到该县五金厂当工人。参加工作后,黄又提出中断恋爱关系,并且态度坚决。于是吴某怀恨在心,认为“黄某的眼睛太毒了,太恶了,想嫁给有钱的人和当官的人”,从而产生了“伤害他,搞瞎她一只眼睛,使她想嫁给有钱与当官的人也嫁不到”和“就是要破她的相”,“给她留个纪念”的念头,并自制长15公分宽3公分的尖刀一把。吴某于1986年5月3日下午2时左右,乘黄某在家午睡之际,将凶器藏在裤袋,冲入黄某住房,用刀尖朝黄某的左、右眼各划一刀,黄某当时惊叫不止,鲜血直流,两手捂眼。吴某作案后向当地法院自首。黄某右眼的下眼睑伤口第2.5公分,深0.5公分,左眼伤口长2公分,深1.5公分,并划破了眼球。黄左眼失明,右眼下眼睑留下裂伤巴痕。吴某故意伤害黄某,造成重伤,法院判处吴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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