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被告人何某、麦某、廖某、杨某故意伤害一案,以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被告人麦某、廖某、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五年、三年。
被告人何某、麦某、廖某、杨某均是东兴市人。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19日凌晨,何某、麦某等人在东兴镇百威娱乐城跳舞时,苏某不慎踩中何某的脚,何某遂产生要殴打苏某的意图,并纠集麦某、杨某、黄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娱乐城门口等候苏某出来,伺机报复。当晚凌晨,苏某等人从娱乐城出来时,何某、麦某、廖某、杨某等人将苏某打倒在路旁的废池坑里,苏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家豹系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麦某、杨某于去年9月20日到东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何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麦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鉴于麦在案发后投案自首的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廖某、杨某两人是从犯,加上杨某有自首表现。根据各人的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