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高中生因琐事教室捅伤同学

2015-04-21 10: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河南省驻马店市某高中同班同学。2011年11月14日,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同年11月16日18时许,赵某某持水果刀在教室内将李某某腹部捅伤,造成李某某脾破裂摘除、肝破裂、胃破裂。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赵某某亲属积极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李某某及其亲属谅解。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赵某某平时在学校表现较好,其实施犯罪系一时冲动所为。在庭审过程中,赵某某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庭表示悔罪。

  最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872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