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送养孩子能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吗?

2016-07-06 11: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送养孩子能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吗?实践中,有父母迫于生活困难,出于让子女有更好的生活环境考虑,将子女送养他人,并收取少量的“营养费”的,属民间送养,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

  张某未婚先育,为了不让孩子成为张某日后的负担,张某托朋友将不足满月的孩子送养给他人,并向他人索要营养费和感谢费共计10万元,公安局以拐卖儿童罪将张某拘留。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指出,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由此可以看出,张某向他人索要高额的“营养费”和“感谢费”明显超出送养的目的,张某的行为可构成拐卖儿童罪。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的希望,儿童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特别保护,即使是父母也不应予以侵害。父母在决定生下孩子并成功将孩子带到这个世界后,从道义上和法律上都应尽到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儿童不能作为商品予以出售,父母也不应以出卖子女来获得经济利益。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可见,拐卖妇女、儿童罪并未将父母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肖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不仅为道义所不容,亦为法律所禁止,其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犯罪构成,构成拐卖儿童罪。

  “出卖亲生子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与民间送养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予以区别和审查。

  其一,审查行为人实施行为的背景和原因,判定有无营利目的。现实中存在一些民间送养行为,送养原因有的是送养人生活困难,家庭已有多个子女,为让子生能有更好的生活环境,而送养;有的不断超生为求生子,但不巧生了女儿,不愿意抚养而送给他人;有的未婚而孕无力抚养或不便于抚养等。这些送养,行为人都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其二,审查行为人是否对收养人收养儿童的目的、收养人家庭条件予以关注。一般送养人都会希望子女去向为经济条件、收养人素质、孩子成长环境较本人更好的家庭。

  其三,审查行为人是否收取收养人钱财以及收取的数额多少。民间送养中,收养人往往为表示感谢,会给予送养人一定的“营养费”、“感谢费”,以补贴送养方因生育子女而支出的花费,为送养儿童母亲补充营养,为送养方家庭困难给予一定的人道资助。但这些费用数额一般不会太多,多数为收养方主动给予,不会因此引起一般人误认为此即儿童的对价。

  其四,审查行为人收取钱财后的用途。如行为人收取钱财用于婴儿母亲住院费用、治疗身体疾病、缓解家庭经济困难等,系常人情感上可接受范围。如用于投资经营、高消费支出、赌博挥霍等,系常人情感上不能接受,道义上不能容忍,为社会公众所谴责。

  上述四方面,可作为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的参考因素,并应综合考量,予以认定。

  找法网小编提醒:实践中,有父母迫于生活困难,出于让子女有更好的生活环境考虑,将子女送养他人,并收取少量的“营养费”的,属民间送养,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277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