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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心父母为还债 亲手把儿拿去卖

2015-08-0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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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官提醒: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也不可借送养为名向他人索要财物,一旦触及法律底线,需承担法律责任。

  2014年12月高州一男子龚某为偿还债务竟鬼迷心窍伙同妻子周某卖儿还债。经人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抓获龚某并成功将孩子解救。近日高州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其妻子周某也因协助龚某实施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4年12月份上旬,被告人龚某为偿还债务多次唆使其妻子周某将出生不到3个月的男孩出卖以获取利益,但被周某拒绝。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龚某再次唆使周某将其儿子出卖,得到周某同意。被告人龚某便通过网络联系买家,并带人回家看准备出卖的孩子。2014年12月22日,龚某、周某二人将孩子带至电白区某村何某平(另案处理)家中,在收取何某平交来的53800元现金后,龚某和周某二人当场将孩子卖给何某平。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周某的母亲何某发现孩子被出卖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于2015年1月10日凌晨时分在他人指引下成功将小孩解救。

  “一开始丈夫向我提议,我们没能力抚养孩子,不如把孩子送人可以拿点肚痛费和辛苦费,但我一直不答应。几天后他再次提议将刚出生的儿子给人家养,因他欠债无钱偿还,且没有能力抚养两个小孩。我当时想家里确实没钱还给人家,也没有能力抚养两个小孩,我就同意。”事后回忆起自己做的糊涂事,周某悔恨不已。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周某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应予以认定。被告人龚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某积极联系买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协助龚某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能坦白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龚某、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也不可借送养为名向他人索要财物,一旦触及法律底线,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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