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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闯民宅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6-05-2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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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住宅是住宅权人具有领域界限的特定空间,其最为重要的功能就是排除他人非法干扰。公民的住宅安全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简要案情

  2013年9月9日晚,王某邀请唐某等人在家中饮酒,酒后感觉不适,便去村卫生室找医生就诊。因担心王某饮酒过量,路上不安全,其妻江某便让唐某等人去找王某。唐某等人在村卫生室门口找到王某,因村医不在卫生室,王某提议去找村支书夏某反映情况。晚9时许,王某与唐某一同来到夏某住宅院门口,夏某住宅院门已关闭,夏某及其家人在各自房间内休息。唐某不停摇晃夏某住宅院门(不锈钢防盗移门),声响较大,夏某长子听到后,站在二楼窗户处,问他们是干什么的,并告知王某、唐某找错地方了、其父亲夏某不在家等,双方发生言语争执。期间唐某一边叫喊夏某的不雅绰号,一边继续摇晃院门,王某站在一旁未加制止。院门被唐某摇晃开后,唐某与王某进入夏某住宅院内,此时,夏某与妻子及两个儿子也相继从屋内出来,双方在院内再次发生言语争执,继而厮打。经鉴定,夏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夏某两个儿子的伤情均为软组织伤。

  定性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民的住宅安全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本案被告人王某、唐某在被害人的住宅院门处于关闭的状态下,于晚9时许不停摇晃、拍打被害人住宅院门,且当住宅主人夏某之子以言语明确拒绝二人进入住宅时,二被告人仍继续摇晃院门并在强行打开院门后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内,进而与被害人发生厮打,导致被害人夏某轻微伤、夏某的两个儿子软组织伤的后果,应当认定二被告人属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已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及居住安宁,该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系共同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唐某酒后找村卫生室医生就诊未果,遂找村支书夏某反映情况,由于二人酒后情绪激动,拍打、摇晃夏某住宅院门时,声响较大,且出言不逊,导致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进而擅自进入被害人院内与被害人发生厮打,但二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事出有因,持续时间较短,并未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而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法理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住宅是住宅权人具有领域界限的特定空间,其最为重要的功能就是排除他人非法干扰。公民的住宅安全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本案被告人王某、唐某在被害人住宅院门处于关闭的状态下,于晚9时许不停摇晃、拍打被害人住宅院门,被住宅权人明确拒绝进入时,二被告人仍继续前述行为,在强行打开院门后,未经住宅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内,进而与被害人发生厮打,导致被害人夏某轻微伤、夏某二子软组织伤的后果。由此,应当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未经住宅权人同意,在缺少法律依据、正当理由及善良风俗等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形下,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并严重影响住宅权人的正常生活及居住安宁,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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