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诽谤罪之宪政理念的导入

2012-12-18 22: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诽谤罪是指故意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诽谤罪之设置并不违宪,但是,鉴于言论自由的高度重要性,对诽谤罪的运用仍需谨慎为之。考察各国之立法、判例、学说,对言论自由的倾斜保护已经至为明显。对向来以对言论自由严密保护为傲

  诽谤罪是指故意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虽然诽谤罪之设置并不违宪,但是,鉴于言论自由的高度重要性,对诽谤罪的运用仍需谨慎为之。考察各国之立法、判例、学说,对言论自由的倾斜保护已经至为明显。对向来以对言论自由严密保护为傲的美国自不待言,其已经将诽谤非犯罪化。日本战后1947年修改刑法时,增设了第230条之2,规定在具备事实的公共性、目的公益性之要件时,允许提供真实性的证明,真实性得到证明时不处罚。日本的学说则围绕“公然”、“公益性”、“事实的真实性及其证明”展开讨论。我国台湾的刑代写论文法第310条第3款的规定类似日本,并且在第311条特别规定了不予处罚的四种情形。然而理论与实践中仍有学者主张将诽谤除罪化,更有台湾大法官释字第五2九号解释对诽谤罪真实性证明的问题予以澄清。

  前已述及,就立法的比较而言,实际上我国对诽谤的限制反而更多。然而在实际中,诽谤罪从侦查的发动到实际定罪却如行云流水,不免令人疑窦丛生。再好的立法,若无相应落实,亦难逃竹篮打水一场空之命运。究其原因,首先是事实真伪之判断恣意而为,只要一有“不真实”之存在,就被认定为“捏造事实”。其次是公众人物与普通人未作区分,公共领域的评论受到严重桎梏,“带着镣铐跳舞”,舆论监督成为一纸具文。再次是我国刑法第246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一规定经常成为公诉机关屡试不爽的杀手锏,甚至成为官员打击报复公民的神兵利器。因此,我国刑法中的诽谤罪更有导入宪法理念予以重新界定的必要。

  在宪法层面上俯视刑法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以宪法干预刑罚的发动、罪名的认定也成为法治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日本刑法学的共识是,对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应当结合战后制定的日本国宪法的内容和宗旨来加以探讨。如果不考虑宪法整体的价值倾向的话,会把国家或者政府的所有利益都包括在法益之内,例如对于政府不利的言论或者游行示威也被作为处罚的对象,它显然不是日本战后刑法学中提倡法益论的初衷。在刑事审判中引入宪法的规范和理念,可以避免司法机关做出违背宪法价值观的裁决。……对于含义不清的刑事条款,司法机关应当运用宪法理念指导解释工作……所做出的司法解释,应当有利于拓展宪法权利和自由的范围,而不能进一步压缩权利和自由的空间。诽谤罪之司法实务,与宪法所明揭的表见自由 息息相关,司法者稍有不慎,或根本欠缺合宪性的思考就会做出不当的裁判,这均足以侵犯人民的基本自由。……适用本罪之时必须特别以宪法所保障的表意自由作思考,避免单纯以名誉法益的破坏,轻易定罪科刑,致做出违宪的刑事判决。

  就诽谤罪而言,对其限制既可以通过在刑事立法方面设定更为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规定特殊的排除犯罪性的事由来实现;也可以在刑事司法方面对既有的法律规定做限制性解释,缩小诽谤罪成立的范围。虽然在本文看来,我国诽谤罪的立法尚有改进的空间,不过在立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就只能通过法律解释予以厘清。本文即是在上述宪法理念的指导下,尝试对诽谤罪中的某些具体问题予以展开。

  推荐阅读:

诽谤罪罪名详细解释

诽谤罪罪名详细解释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269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